-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工商法[2005]254号
- 【发布日期】2005-08-22
- 【生效日期】2005-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
(闽工商法[2005]254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法制处反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简易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二)封存、扣留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依法履行并且事实清楚的;
(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争议不大的;
(五)申请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且指派一名行政复议承办人员独任审理,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可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一般程序审理。
第五条 被申请人应在接到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可仅针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进行答复。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结束后应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公章。
第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需要转为一般程序的,承办人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在决定作出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审理期限从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一)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
(二)被申请人答复书;
(三)必要的证据;
(四)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六)送达回证。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条 本办法未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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