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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布文号】汇函【2007】46号
  • 【发布日期】2007-08-13
  • 【生效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取现问题的复函

(汇函【2007】46号)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
你委《关于商请解决外汇境内划转取现等问题的函》(奥组委[2007]19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称北京奥组委)、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帆船委员会(青岛)、天津、上海、沈阳、秦皇岛赛区办公室(以下称京外赛区办公室)比照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 <北京奥运会外国记者服务指南> 编制工作所需政策信息的函》(汇函[2006]71号)有关境内外汇划转、外币现钞提取政策,办理以下业务:
(一)2008年10月31日前,北京奥组委可以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向京外赛区办公室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各国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等境外机构在我国境内开立的临时外汇账户划转资金,用于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官员、运动员等发放外汇补贴或奖金、拨付机票资助款等奥运相关费用。
(二)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北京奥组委及京外赛区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官员、运动员等发放外汇补贴或奖金、支付因公出国用汇标准外的出国项下费用、报销相关外籍人员机票、住宿费用等。其中,单笔提取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在中国银行办理;单笔提取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向中国银行提交支付费用明细清单后办理。
二、同意北京奥组委及京外赛区办公室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直接在中国银行办理相关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对于按照现行法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事前审批或者因紧急、突发情况需要外汇管理部门事前同意的,中国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三、中国银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规定。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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