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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食药监财[2005]348号
  • 【发布日期】2005-08-22
  • 【生效日期】2005-08-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食药监财[2005]348号)




各设区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闽药监〔2004〕文财466号)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举报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案件以及其他药品违法违规案件举报奖励也适用本规定。同时上述举报奖励金的适用标准参照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奖励金标准执行。

二、制售假劣药品、无证生产经营及其他药品违法案件案值特别巨大的,中央或省委、省政府批示督办的大要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在原定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但最高奖励佥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件举报奖励金的计算基数由罚没款改为按货值计算。

四、各级各部门在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联系方式以及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案件结束后的奖励依据。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可以用实名(或化名)。用化名时,必须由2名案件承办人员做出证明。

五、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间可延长至90日。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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