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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9号
  • 【发布日期】2008-02-27
  • 【生效日期】2008-02-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环保局编制的《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
(省环保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甘政发〔2006〕7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环保总局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甘肃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原则
1.全过程系统控制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工程治理、监督管理等全过程提出综合工作措施,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2.同口径比较原则:以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2005年统计基数、口径、范围为规划编制范围。将排放总量基数分为环境统计发表调查工业企业、非发表调查的一般测算工业企业和生活源3部分,现状分析和未来综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径分类进行归纳。
3.强化动态变化原则:编制重点为确定各项工程措施,以能形成稳定削减能力的硬件建设为主,将能反映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削减量的工程因素为核心,强化增量部分的预测。
4.责任分解落实原则:以实现从上到下的约束性指标为基本要求,通过规划编制,将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年度、部门和市州,将减排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企业。
5.可达性原则:结合实际,在综合考虑增量的基础上,做好增量、存量和减量之间的系统分析,使减排目标和规划任务相吻合,强化可达性分析。
(三)基数和范围
以2005年为基准年,同时分析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总量排放基数与范围:主要污染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2005年、2006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增减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正式核算数据确定。未纳入统计口径的污染物总量不作为减排规划的编制重点(如面源、农业源),不产生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动态变化的工程措施不考虑(如生活垃圾处理厂)。
(四)目标
1.“十一五”总目标。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56.3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19万吨),静态削减率为零;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16.8万吨,静态削减率7.7%(其中黄河甘肃流域控制在13万吨,削减9.1%)。
2.年度削减计划目标。本着“先紧后松”的原则,在2006、2007、2008年,将两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比例定为1.5%―2%,后2年目标视前3年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一五”总目标完成情况作出调整,具体指标在下达年度削减计划和目标责任书时再行确定,以确保“十一五”总目标任务的实现。
3.各市州总量削减目标及年度计划。各市州和甘肃矿区制定的总量削减目标要严格服从省上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年度目标要围绕满足5年削减目标总任务制定。

二、现状分析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200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8.2万吨,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9万吨,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2.3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6.3万吨,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1.7万吨,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6万吨。
2006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7.8万吨,比2005年减少0.4万吨,削减率为2.2%。其中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4万吨,比2005年减少0.5万吨;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2.4万吨,比2005年增加0.1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为54.6万吨,比2005年减少1.7万吨,削减率为3.02%。其中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46.3万吨,比2005年减少5.4万吨;生活及其他二氧化硫排放量为8.3万吨,比2005年增加3.7万吨(见附件1)。
2005、2006年,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详见附件2。
(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经对全省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制造等11个排放量较大的行业进行统计,并对比2005年和2006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调查,在化学需氧量排放方面,6个行业的排放量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二氧化硫排放方面,排放量下降较为明显的行业是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和电力行业(见附件3)。
(三)减排战略和重点
“十一五”时期,我省污染减排战略为: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污染治理,依靠工程治理、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等措施,实现全省减排目标。
减排重点为:在工程治理方面,实施火电企业烟气脱硫、有色冶炼企业烟气综合治理、部分老工业废水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在结构调整方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小硫酸企业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泥机立窑、烧结锅方式炼铅工艺、造纸生产装置及污染严重的马铃薯淀粉加工企业。在监督管理方面,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保证已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正常、持续、稳定运行。

三、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预测及减排任务
(一)社会经济增长、城镇人口及能源预测(见附件5)
1.城镇人口增长预测。城镇人口采用城镇常住人口数进行统计。2006年末,全省城镇人口810.28万人,比上年增加31.45万人,增加比例4%。“十一五”时期全省城镇常住人口增长率按照年均4%增长计算。
2.经济增长预测。《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我省“十一五”时期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2007年实现人均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2010年生产总值达到3000亿元以上,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万元以上。
3.全省能耗指标及煤炭消费量预测。
(1)“十一五”能源消费总量预测。按照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节能目标要求,全省能源消费总量预测为5627万吨标准煤,比2005年增加1260万吨标准煤。
(2)“十一五”煤炭消费总量预测。2005年我省煤炭消费量为3750.67万吨,煤炭、石油、天然气和一次电力的消费构成比例为72.5∶17.2∶3.06∶5.06(构成比例按当量值计算),假设到2010年,煤炭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例为70%,煤炭消费总量将达到5514万吨煤,比2005年增加1764万吨。
(3)火电行业及非火电行业煤炭消费增加量预测。2005年全省电力消费总量489.48亿千瓦时,其中火电发电量339.70亿千瓦时。2010年,全省发电量为720亿千瓦时,其中火力发电量为615亿千瓦时,比2005年增加275.3亿千瓦时(见附件4)。预计2010年,火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比2005年增加1233万吨煤,非火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比2005年增加531万吨煤。
(二)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
1.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精神,以排放强度法预测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2006年全省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为0?58万吨。在不考虑对2006―2009年工业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进行修正的情况下,预测2007―2010年全省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见下表):

“十一五”时期全省工业化学需氧量
新增排放量(万吨)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0.58 0.64 0.70 0.77 0.84


“十一五”时期,全省工业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3.53万吨。
2.?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预测。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人口数)等社会统计数据预测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2006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新增量为0.75万吨,预测2007―2010年全省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见下表):


“十一五”期间全省生活化学需氧量
新增排放量(万吨)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0.75 0.78 0.81 0.84 0.88


“十一五”时期,全省生活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为4.06万吨。
“十一五”时期,全省化学需氧量新增排放量7.59万吨。其中工业3.53万吨,生活4.06万吨(见附件6)。
(三)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
1.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电力燃煤增量×(1-三同时执行率)×含硫率×0.8×2+电力燃煤增量×三同时执行率×含硫率×0.8×2×(1-脱硫率)=1233×(1-70%)×0.8%×0.8×2+1233×70%×0.8%×2×(1-85%)=6.39万吨。
2.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预测。采用排放强度法预测,2005年我省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强度为0.017。根据非电力行业煤炭新增量和基准年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强度,预测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为9.03万吨。
“十一五”时期,全省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15.4万吨。其中电力行业6.39万吨,非电力行业9.03万吨(见附件7)。
(四)减排任务
到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将控制在55.60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不超过17.58万吨),静态削减0.66万吨,削减比例1.17%;化学需氧量将控制在16.65万吨,静态削减总量1.58万吨,削减比例8.67%(其中黄河甘肃流域静态削减1.38万吨,削减比例11.43%)。

根据测算,要完成全省“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需削减二氧化硫16.06万吨(其中增量15.4万吨,存量0.66万吨),需削减化学需氧量9.17万吨(其中增量7.59万吨,存量1.58万吨)。

四、减排方案
(一)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活污水处理。实施112项工程,总投资76.16亿元。其中二氧化硫减排工程17项,投资35.68亿元,预计削减二氧化硫21.1万吨;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95项,投资40.48亿元,削减化学需氧量9.8万吨。
1.二氧化硫减排。
(1)火电企业烟气脱硫:实施7项脱硫工程(未将新建电厂“三同时”工程列入),对13台装机容量共计2984MW 的机组进行脱硫,投资7.07亿元,预计减排二氧化硫5.3万吨(见附件8)。
(2)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治理:主要为有色冶炼企业、焦化企业、生产锅炉烟气脱硫和集中供热及清洁能源改造。实施10项工程,投资28.61亿元,预计减排二氧化硫15.8万吨(见附件9)。
2.化学需氧量减排。
(1)工业企业废水治理:完成治理项目(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程)58个,投资8.04亿元,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3万吨(见附件10)。
(2)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完成37个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32.44亿元,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6.8万吨(见附件11)。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时期,关停小火电机组29台、相关企业(企业集群)20个,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线53条,共减排二氧化硫3.7万吨;关停相关企业或企业集群54个,共减排化学需氧量0.9万吨。
1.二氧化硫减排。
(1)火电行业:关停小火电机组29台,总装机容量为77.5万千瓦,预计减排二氧化硫2?828万吨。年度计划为:2007年关停20.3万千瓦,2008年关停11万千瓦,2009年关停16.2万千瓦,2010年关停30万千瓦(见附件12)。
(2)水泥行业: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线53条,产能402.8万吨。其中,关闭生产线38条,产能217.2万吨;拆除或转产生产线13条,产能155.6万吨;干法改造生产线1条,产能20万吨;整合重组生产线1条,产能10万吨。53条水泥生产线分布情况为:兰州市18条,平凉市10条,张掖市8条,金昌市6条,白银市、酒泉市、甘南州、临夏州各2条,定西市、嘉峪关市、陇南市各1条。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排污登记实用手册》中的水泥生产排污系数(每生产1吨水泥约产生3公斤二氧化硫)计算,我省淘汰水泥产能217.2万吨,预计减排二氧化硫0.6万吨。
(3)其他行业:2009年前关闭冶炼企业13家、化工企业5家、建材和酿酒企业各1家,预计减排二氧化硫0.2879万吨(见附件13)。
2.化学需氧量减排。
(1)造纸行业: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麦草制浆造纸企业8家,产能约8万吨,可减排化学需氧量约0.6675万吨;关停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造纸企业38家,产能9.647万吨(见附件14)。
(2)淀粉行业:关停淀粉加工企业2家、千吨以下小型淀粉加工点5处,预计减排化学需氧量2100吨(见附件15)。
(3)其他行业:关闭甘肃陇西渭水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减排化学需氧量456吨(见附件16)。
(三)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建设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三大体系,涉及7个子项目,投资估算2.7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财政补助30%、我省配套10%、企业自筹60%。2008年底前,安装49家国控重点废气工业污染源(见附件17)、33家国控重点废水工业污染源(见附件18)、9家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建设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1家、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15家。加强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15家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常规和自动监控相结合的污染源监管体系。按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使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15家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二级标准,50家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三级标准。形成省级监控中心、市级监控中心、重点污染源互联的广域网络系统,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城市为网络接入点,在省级环保部门建设安装减排数据库、减排应用系统,为县市区各配备2台环境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

五、主要措施
(一)实施污染减排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将污染减排工作纳入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将污染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与省财政对市县的环保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签订的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必须确保完成;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核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要求等6项必要条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未按进度完成减排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
加快淘汰电力、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造纸、淀粉、皮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电力行业积极实施“上大压小”措施;钢铁行业淘汰炼铁300m3以下高炉和炼钢年产20万吨及以下的小转炉、小电炉;电解铝行业淘汰小型预焙槽;铁合金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电石行业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炉型电石产能,焦炭行业要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造纸行业要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企业;酒精行业要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味精行业要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生产企业;柠檬酸行业要淘汰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制订分区域、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市州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省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三)落实污染减排有关经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污染减排投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支持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同时,调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积极促进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及产业化运营,进一步加快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各级建设、发改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规划内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将环保专项补助资金优先用于污染减排项目。
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0.63元/千克,分3年提高到1.26元/千克;结合实际情况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标准,经国家批准后实施。认真落实有关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计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使城市污水处理厂尤其是已改制的污水处理单位逐步达到保本微利水平。沿黄城市要率先达到保本微利要求。同时,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特别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对铁合金等8个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要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
(四)强化环保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新、改、扩建项目坚持以新代老,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采取“区域限批”和“规划环评”等措施,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和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加强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有脱硫设施的电厂,必须在2008年年底前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正常运行的市州,暂缓审批新建项目环评。
各市州要在2008年内建成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提高污染源监控水平。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连续、稳定运行。
(五)加大污染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力度。在重点基础研究发展、科技支撑和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污染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污染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培育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市场,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设计院所和行业协会等单位开展环保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加强协调配合。省政府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发改委负责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的落实,加强环保补助资金的管理。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物价局负责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适时调整省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督促市州加大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力度,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收缴率,力争“十一五”末污水处理费达到“保本微利”水平,为污水处理设施产业化运营创造条件。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进度要求,加强指导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各项工作。
同时,省环保局成立总量控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研究部署总量控制管理工作,监督协调指导各项工作的实施,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新闻媒体要宣传污染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各级政府对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污染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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