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8〕234号
- 【发布日期】2008-12-01
- 【生效日期】2008-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08〕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随着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民政部、老龄办等10个部委《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在鼓楼、台江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2008年市政府居家养老为民办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从今年起在全市逐步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就开展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方针,引入竞争机制,积极鼓励民间参与发展养老事业,提升服务功能和管理水平,为老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服务。
二、目标任务
今年年底前在五城区全面铺开居家养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从而把年度的为民办实事的任务落实好。用三年左右时间进行扩面和规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从明年开始试点,然后再逐步向其他县拓展。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模式,在全市所有社区基本建立起形式多样、覆盖面广的养老服务组织,初步形成适合我市实际的养老服务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网络。
三、主要内容
1、建立工作组织。市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市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政策和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老龄办、宣传、财政、卫生、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老年大学等单位要明确职能,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确定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确定为在我市居住的60岁以上老年人,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供无偿、低偿、有偿的服务。
3、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按照特殊人群优先,以空巢老人为重点的原则对生活困难老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方式分为无偿和低偿,提供无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本市户口,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五保老人和革命“五老”人员;提供低偿服务的对象是持有本市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老人:(1)年满70岁,生活不能自理且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2)年满80岁,在市区无子女照顾的独居老人。
4、充实服务项目。服务项目以生活照料服务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专项服务为辅。生活照料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护理陪伴、代购代买、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专项服务主要是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健身的场所,开展知识讲座、书法绘画、体育健身、谈心交流等。
5、建立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单位员工在业余时间利用专业知识、技能、体能等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着力打造专职助老服务人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专业化服务队伍。居家养老工作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标准按现行政府关于公益性岗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对居家养老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6、实施机构带动。各区要在大力发展机构养老的基础上,探索各种形式的居家养老模式。积极创造条件,整合社区资源和调动各种有利因素,在人口较为密集、居家养老需求量大的区域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在开展住养服务的同时,延伸服务功能,带动、辐射半径服务圈内的居家老人,为他们提供日托、家政、娱乐以及护理等方面服务。各区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争取到“十一五”末,各区都有2―3所该类型的养老机构为社区老人提供专业化的养老服务。
7、鼓励社会参与。积极动员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居家养老工作,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组织,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8、实施资金补助。居家养老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需要财政的持续投入。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应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经费,即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区也投入500万元,作为开展社会化养老工作的专项资金。今后逐步开展的县(市)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预算,投入专项资金,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补助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马尾区及县(市)自行承担。具体补助项目如下:
(1)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点)进行资金补助。服务站(点)可以租赁、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对新办、改(扩)建或依托在福利机构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应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租赁的服务站(点)每年给予租金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对经考核评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运营补贴,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具体情况制订。
(2)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报酬进行补助。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可按1:3的比例设置,所需经费给予全额补助。
(3)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分为无偿和低偿,无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240元;低偿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月人均不低于120元,政府补贴通过购买服务券的形式予以支付。
(4)对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实行资金补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是开展社会化养老的重要补充,在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中,应鼓励民办养老机构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经审批登记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运营时间保证5年以上的,每个床位给予1000元的开办补助,分5年拨补,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已拨付的开办补助款。
9、实施优惠政策。
(1)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各级政府应积极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在适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上与公办老年服务组织享受同等待遇,政府要通过对民办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办养老服务组织的发展。
(2)建立登记制度。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单独以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由各县(市)区负责登记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
(3)减免服务机构有关税费。全市各级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用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及对居家养老组织使用的救护和生活用车免征养路费。此外,政府特许经营的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四、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各级领导要把推进居家养老工作作为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列入全年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人员、场地以及协调各项经费保障,要经常深入社区指导帮助创办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各社区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二)明确分工。居家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市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市老龄办要充分发挥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的作用,做好基础调研,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负责指导完善助老服务网及助老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市委宣传部、新闻媒体要负责做好居家养老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老龄发展趋势”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敬老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和积极的消费理念,及时宣传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市财政局要按年度及时预拨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市卫生局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市司法局要结合法律援助服务,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开发公益岗位,扶持困难群体就业,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市文化局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市体育局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等;老年大学要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等服务。
(三)落实责任。根据居家养老工作的总体安排,首批开展居家养老工作的五个城区要认真制订实施方案,组织需求评估,确定服务项目,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居家养老工作。
(四)强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考评机制,实现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政府用于购买服务和投入资金的使用效果,要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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