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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办〔2008〕45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原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名称变更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8〕45号)




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企业名称的请示》(司发〔2008〕11号)收悉。

原国营四七一厂经债转股后现更名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金有较大幅度增加。公司对组织机构进行了局部调整并根据调整情况修订了质量体系文件以适应核电项目生产,公司人员情况没有发生变动,厂房设施等相关制造能力未发生弱化,通过购置新设备,加工制造能力有所增强。经现场确认和研究决定,我局同意将原国营四七一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函〔2004〕7号 )的持证单位名称变更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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