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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1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1号
  • 【发布日期】2008-06-05
  • 【生效日期】2008-06-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1号




经审核,现将2008年第一批农药核准企业及品种公布如下:
一、批准太湖县卓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27户企业增加生产指定的农药品种。同意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傲伦达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二、本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三、通过核准的企业要在2年内按核准内容办理有关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凡擅自扩大与变更核准内容,在两年内未办理农药登记、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的企业,通过核准的资格自动失效。未通过核准的企业不得办理农药登记(国内外首次登记的除外)、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等手续。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得将厂房、生产设备、分析检测设备、污水处理装置等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
四、通过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质不准转让,企业更名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公示。未经更名备案并公示的企业将不具备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五、本次核准的企业注册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30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1000万元,鼠药制剂、分装、卫生用药企业500万元。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须重新核准。
六、本次核准未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核准的依据。
附件:2008年农药核准企业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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