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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8号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8号
  • 【发布日期】2007-11-07
  • 【生效日期】2007-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8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98号

2008年度部分工业品第一次招标资质及初审公告




根据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年度第一次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

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具体商品税号目录见附件1)。

二、招标时间

从2007年11月起,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将对上述招标商品进行配额招标,具体商品招标公告将在《国际商报》、商务部网站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三、2008年部分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资质标准

(一)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甘草及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企业须符合以下标准: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由商务部批准的有该商品出口规模的外商投资企业。
3、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主管环保部门出具并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核的当年度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或环境评估报告。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流通企业所采购货物必须是来自符合上述第3、4款要求的生产企业所供产品,并协助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该标准本年度第一次招标暂不强制考核)
6、前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除上述标准外,投标企业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1、轻重烧镁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人民币。
(2)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4-2006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7000吨的生产企业。上述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2、其它氧化镁含量在70%(含70%)以上的矿产品

(1)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
(2)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200吨,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

3、氟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
(2)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3000吨,或2004-2006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0吨。上述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4、滑石块(粉)

(1)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
(2)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实绩达到200吨,或2004-2006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吨的生产企业。上述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5、矾土

(1)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
(2)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10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400吨或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0000吨的生产企业。
上述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6、碳化硅

(1)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
(2)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出口数量达到500吨的外贸公司。
(3)该商品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数量达到200吨或2004-2006年平均年出口供货数量达到1000吨的生产企业。
(4)平均出口单价高于1200美元/吨的出口企业。
上述供货数量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数量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以资格审查结果为准。

7、甘草及甘草制品

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鲜或干的甘草:凡在2005年―2007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在2005年―2007年8月,委托出口额年平均20万美元以上;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50吨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企业;或在2005年-2007年8月中药材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新登记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登记年限为准)。
2、甘草液汁及浸膏:凡在2005年―2007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平均出口供货数量达到60吨,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
3、甘草酸粉、甘草酸盐及其衍生物:凡在2005年―2007年8月有出口实绩;或年供货值200万人民币以上,并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在2005年―2007年8月,植物提取物年平均出口额100万美元(西部地区年平均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四、2008年工业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投标资格审核程序

(一)资格初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招标商品出口及供货情况进行初审。中央管理企业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进行初审。
2、凡2004-2006年具有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鉴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会已于2007年4月对本地区有关地方、中央管理企业2004-2006年上述商品出口及供货等情况进行了初审,本次只需对新增加的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矾土出口企业进行初审。
凡2005-2007年8月具有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或供货实绩的企业可申请参加资格初审。
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招标办公室按下列要求审查企业投标资格:

(1)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附件2所列表格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按附件3填写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送有关招标办公室复审。

(2)申请企业初审须提供:
A.2006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有合法会计师事务所认证证明;
B.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C.生产企业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3)资格初审于2007年11月26日17时前结束,如未在规定时间上报,招标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初审材料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招标办公室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向有关招标办公室提供新增合格企业2004-2006年有关产品(甘草及其制品为2004年-2006年8月)出口供货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资格复审

1. 有关招标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复审。
2.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须以电子方式将通过资格初审的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数据、材料送招标办公室复审。
3. 有关招标办公室将复审结果于2007年11月29日前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4、招标委员会对上述复审材料进行审定后,发布招标公告。

(三)其他事项

为保证招标商品数据的准确性,商务部招标委员会责成有关招标办公室对各招标商品生产企业供货业绩进行审核,有关企业须参加有关招标办公室组织的出口供货业绩网上核查,具体办法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另行通知。

为保证企业顺利投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参加招标的企业制作投标密钥并抽报企业信息。对投标网络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联系。

附件:1、招标商品海关税号
2、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请表
3、投标企业资格情况统计表

商 务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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