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 〔2006〕36号
- 【发布日期】2006-07-04
- 【生效日期】2006-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6〕3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十五”期间,我省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坚持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环境保护工作。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部分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污染较重地区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逐步解决,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天数的比例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初步呈现相互促进的良好势头。
当前,我省的环境形势依然不容乐观。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导致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资源无序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十分严重。与此同时,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站在新的战略起点上,进入了全面提升产业层次、加快经济转型、促进统筹协调发展的新阶段。这个时期既是一个发展机遇期,也是一个矛盾凸现期。经济增长与环境约束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经济快速增长所产生的巨大资源需求和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势必对我省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对中原崛起产生“瓶颈制约”。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突出,经济社会发展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的关键时期。必须深刻认识国家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重大调整,深刻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深刻认识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未来一个时期,我省要实现科学发展,就必须做到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痛下决心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坚定不移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十一五”时期全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乡及矿山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主要污染物COD排放总量控制在64.3万吨以下,比2005年下降10.8%;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39.7万吨以下,比2005年下降14%;主要河流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省辖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好于二级的天数平均达到80%以上;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全省林木覆盖率达到26%以上;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5%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节约发展、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实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2.坚持强化法治,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突出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
3.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4.坚持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大力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完善环保制度,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5.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区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分阶段解决制约经济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重点流域、区域、城市的环境质量。
(三)主要任务
1.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饮水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对已有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防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效控制地下水超采及污染。在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推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制度,严防污染水源。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加强省辖淮河、海河流域、黄河小浪底库区和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等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深化造纸、酿造、化工、制革、食品加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的水污染治理,全面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目标任务。
2.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制定并实施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确定不同区域的脱硫目标,有效控制酸雨污染。深化电力、焦化、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和粉尘治理。到2010年年底前,所有现役燃煤电厂必须分期分批全部配套建成脱硫设施,并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二氧化硫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凡未配置脱硫设施的电厂一律停止生产。实施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试点示范工程。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加快开发利用风能、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推广集中供气、供热。
3.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2007年全省所有城市和县城都要建成管网配套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污水和垃圾处理要采用国家认定的工艺和技术标准。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要联合对各城镇生活污水产生量和处理量进行严格核定。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都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严格执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建立健全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鼓励污水处理厂深化处理,实施中水回用。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恢复城市河湖水体功能,严格控制超采城市地下水。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各省辖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必须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积极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郑州、洛阳、许昌、漯河、三门峡、濮阳、新乡、登封等已申报创建的城市要做好各项创建工作。
4.加强农村和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整治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为突破口,积极推进生态县(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以畜禽粪便、生活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化肥农药污染整治为重点,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测土施肥,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加快实现养殖粪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积极探索和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新机制。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有选择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5.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开发并举,坚决制止无序、掠夺式的资源开发活动。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尽快核定并公布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四类区域。在水资源短缺地区采取兴建蓄水或调水工程措施,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资源。旅游资源开发一定要注重保护原生态,坚决避免人为建设、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实施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渠线绿化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实施。认真搞好沿线生态建设,确保区域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努力把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建成一条绿色长廊。加强对铝土矿、钼矿、石灰岩等重要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管理,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2006年起,逐步建立全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由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联合制定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计划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6.推进重污染行业的结构调整。突出行业重点,分期分批开展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依法关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强制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为重点行业及优势产业的发展腾出环境空间。加快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尽快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十一五”期间,电力行业分期淘汰5万千瓦以下以及12.5万千瓦以下纯凝汽燃煤机组;建材行业在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鼓励上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逐步淘汰耐火材料倒焰窑生产线,鼓励新建使用煤制气等清洁能源的隧道窑、梭式窑生产线;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到2008年全省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5%;冶金行业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100立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彻底淘汰土焦和改良焦设施;造纸行业新建项目年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严禁新上化学制浆项目,支持已投产的木浆造纸企业扩大生产能力,积极调整造纸产品结构,全面提高治污水平。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认真落实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抓好资源开发、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再生资源产生、社会消费五个关键环节,着力打造农产品、煤炭、铝土矿、非金属矿、再生有色金属资源生产加工五大循环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八大示范工程。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培育一批有实力的环保企业,促进环保产业成为我省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产业。7.加强辐射环境监管。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辐射环境和放射源监管体制。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实行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辐射工作单位法人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各种通讯基站、电网工程、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磁辐射的环境管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监管处置。建立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逐步构建辐射环境安全监控和应急体系。加快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建设。
三、创新机制,完善制度,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环境问题
(一)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每年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明确环保工作的目标、任务、时限和责任人。定期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每半年公布一次进展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给予“黄牌警告”;年终对环保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完不成目标的要追究责任。评先创优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完不成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
(二)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在区域开发和招商引资活动中,应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禀赋进行有序开发,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的项目。实行项目引进环保责任追究制,对于因盲目招商而引进重污染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领导人的责任。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和把关作用,建设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环保许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建设、水利、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对各类工业聚集区进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入园区项目环保标准,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对区域产业进行调整,建设相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建立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行业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机制,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对综合决策的支持作用。
(三)全面推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省政府将向各省辖市下达COD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考核。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限定各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标准,禁止无证、超标和超总量排污。
(四)加强地方环保制度和标准建设。加快《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进程,重点解决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环保部门执法难度大等问题。针对污染严重的行业制定我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和产品结构,减少污染排放。完善清洁生产审核的规范、标准,建立和推行绿色产品、绿色企业标准体系。(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领导为召集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环境保护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经常研究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完善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启动、协调联动和快速处理体系,加快建设省、市两级环境应急监控和指挥中心,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六)通过综合整治解决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问题。各市、县政府每年都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群众反映强烈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排定一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下定决心、硬起手腕,采取硬措施,集中力量打攻坚战,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改善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使我省突出的环境问题逐年得到解决。
(七)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保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越权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完善各级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及时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健全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完善执法部门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等制度,增强环保行政执法力度和效果。
(八)加强环境信息发布,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实行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各省辖市的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公布环境质量不达标城市,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本地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凡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发展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加强环保法律、政策、技术咨询服务,保障公民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健全12369环保投诉受理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一)将环境保护指标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降低率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环保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环保工作情况较差,未完成环保目标和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职责的,不能提拔使用。建立问责制,对环境违法问题处理不力、甚至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科技、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建设投资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三)实行激励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实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府定价和价格指导监管。研究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实现保本微利的正常运营,扶持、引导城市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研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管理行为市场化。落实环保型产品开发的税收和科技优惠政策。落实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垃圾回收、废物综合利用等相关优惠政策。落实火电厂脱硫的各项扶持政策。
(四)加强环保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各地要完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和应急体系。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进一步总结和探索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切实执行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双重管理”制度,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编制把好进人关,引进竞争机制,清退不适应环保工作的超编人员。按照有关要求规范管理,强化培训,造就一支“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环保队伍。
按照国家要求规范环境执法体系、环境监测体系、环境宣传教育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加快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与核安全信息系统、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环境监测自动化、快速化、全面化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十一五”末,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基本形成生态遥感监测工作的能力;省辖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要能够覆盖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80%以上的监测项目,环境空气质量点位全部实现自动监测;80%以上的县(市)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要求,60%以上的县(市)要具备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工作的能力。
(五)大力发展环保科技。优化整合技术创新资源,积极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优势企业开展环保技术合作与攻关。加大环保实用技术的研究力度,力争实现重大技术突破。鼓励研发新能源、洁净能源高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等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环境友好技术。加大环保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一批环保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
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尽快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省环保局会同省监察厅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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