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6]513号
- 【发布日期】2006-11-23
- 【生效日期】2006-1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文[2006]51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管理,促进煤炭工业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根据福建省煤炭资源特点,对煤炭资源开发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储量规模较大、煤质较好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控股煤矿企业;以建设骨干矿井、扶持国有煤炭企业集团为重点,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改善煤矿安全和矿区生态环境状况,形成规划合理、开发有序、管理规范的资源开发秩序和监管体系,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增加煤炭资源储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回采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煤炭产业,实现资源低消耗、高利用和高循环,煤炭安全状况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到2010年增加煤炭资源探明地质储量3亿吨以上;根据我省产业特点和产业状况,实行煤炭生产总量控制,其中省属煤矿年产量逐步提高到600万吨以上;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煤矸石和煤泥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建设骨干矿井,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治本相结合,统一规划布局,完善法规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经营准入条件;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与电力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近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煤炭勘查,完善资源监管体系
(四)科学制定煤炭资源勘查规划。把我省煤炭资源列为保护性开采矿种,实行统一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适时动态调整。在专项规划中要合理划定省级煤炭勘查规划区,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发布。
(五)加大煤炭地质勘查投入。已设立的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要保证70%以上用于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在全面掌握区域地质条件、煤炭分布和储量规模的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审查通过后作为设置采矿权的依据。煤炭资源的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属煤矿企业参与。
(六)完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省级勘查专项资金出资的煤炭资源勘查成果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有偿出让。凡使用省级勘查资金的勘查成果归省政府,勘查成果收入缴入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与风险勘查。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应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完成的勘查成果首先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矿。省级规划区的煤炭资源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资源储量(333及以上级别)在600万吨或(333+334级别)在1200万吨以上的矿区首先配置并协议出让给省属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矿山企业,其余一律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省级规划区外、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地质勘查基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出资勘查发现的煤炭资源按省级规划区内的规定办理。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研究制订福建省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收入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入分成和使用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对《福建省矿业权招标拍卖与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属煤矿企业与地方间的利益调整问题。
(七)严格煤炭勘查市场准入。加强煤炭地质勘查队伍建设。煤炭勘查队伍必须具备技术、管理和装备等相应的资质条件。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出资开展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主要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委托或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队伍进行。社会资金出资开展的煤炭普查和详查也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管理装备且具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进行。勘查单位要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提高地质勘查精度,创新成矿理论和找煤技术方法,提高勘查工作质量。严禁无资质单位、人员实施煤炭勘查活动。
(八)强化煤炭勘查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监督执行煤炭勘查技术规范,保证勘查工作质量,严禁以采代探;实行煤炭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制度和年检制度,对勘查项目设计不符合勘查规范要求的不予登记,对不执行煤炭勘查规范和不按勘查项目设计实施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或吊销勘查许可证。
(九)从严设置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业权。与煤伴生或位于煤炭规划区内的非煤矿产资源,要纳入煤炭勘查监督管理范围与煤炭资源同步规划、同时勘查、统一矿业权设置。严禁以非煤矿产开发为名行开发煤炭资源之实。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强化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统筹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十)统一煤炭开发规划和项目建设管理。在全省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有关煤炭开发规划编制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经贸委组织编制全省煤炭发展规划,并征求省国土资源厅意见。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发展规划,新建煤矿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改扩建煤矿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十一)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开办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煤炭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煤炭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申办煤矿生产企业必须有建设项目核准批文、符合矿区开发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地质工作程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法定要求,以及相应的地质、测量、水文、环评资料,具备生产规模和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及相配套的资金、装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生产要同时具备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矿矿长资格证与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达不到煤炭生产准入要求的不准从事煤炭生产。坚决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非法、无证小煤矿。
(十二)促进煤矿企业资源整合。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集中、保障安全、依法监管的原则,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促进煤炭资源整合。经整合形成的矿井单井生产能力原则要求15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不得低于3万吨/年。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发挥国有煤矿企业的主导作用,积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推进落实。要建立矿山安全联动机制,以大矿带小矿,组织由省煤监局牵头,省煤炭集团公司专业人员参与的巡查和整治,对小煤矿安全生产实行有效监管,切实加强煤矿生产安全。
(十三)支持省属煤矿企业发展。继续对省属国有煤炭企业保持发展、提高产能给予政策扶持,“十一五”期间每年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基建项目补助资金(1500万元/年)、前期费用(500万元/年),省经贸委具体落实省属煤矿企业矿井技术改造项目资金(1000万元/年)。简化省属国有煤矿企业矿业权办理程序,改协查为公示。适当提高省属国有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保证矿井的正常延续和安全生产。充分利用省属煤炭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以资产和资源为纽带,通过资源整合,联合改造地方小煤矿,提高生产集中度,提升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鼓励煤炭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延长服务年限。继续实行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促进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煤炭企业转型。
(十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开发煤矿。各地要按中纪委等四部委《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要求,严格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办煤矿,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规范市场秩序,完善规费管理
(十五)严格煤炭经营准入。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要符合《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具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
(十六)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严格审查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鼓励煤炭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推进与煤炭相关产业联营。按照煤炭合理流向的要求,引导地产煤与当地资源型产业相结合,减少煤炭外运和煤炭调进的重复运输。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证省内相关产业用煤需要和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
(十七)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一规划无烟煤依赖型产业的发展,搞好煤炭需求管理,协调好煤炭产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减少盲目性;煤炭供应来源不落实的用煤项目要严格控制,严格控制新建和改扩建燃用本省无烟煤的电厂;要统一平衡资源配置,从严把关煤矸石电厂建设。要对已批准而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进行清理,由原审批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
(十八)规范涉煤规费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安监局、煤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费进行全面调研,对各地现行的涉煤收费项目认真梳理,按照统一收费主体、统一收费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的要求,依法调整并重新公布我省涉及煤炭办证、生产、流通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县(区)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开展全省煤矿储量核实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按储量征收资源补偿费的具体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实施。
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增强煤矿安全生产保障
(十九)加强煤炭开发监管力度。强化煤炭资源开发监管,进一步充实各级煤炭资源开发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煤炭勘查、开采规划、煤矿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开展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督促煤炭生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各相关职能部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建立健全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制度,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国有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建立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派驻制度,认真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各类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足、用好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每生产一吨煤提取10元,专款专用。认真清理安全欠账,限期弥补完善。严格控制煤矿生产外包,严禁“以包代管”,对现有国有煤矿外包生产的情况,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对煤矿职工采取强制性工伤保险,实行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为处理煤矿企业生产突发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为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十二)强化煤矿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以专业院校为依托,采取煤矿企业与大专院校联合办学、定向培养等措施,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建立和完善煤矿职工培训制度,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采掘作业人员依法实行强制性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发生。
(二十三)提高煤矿抵御灾害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对煤矿安全技术研究的投入,特别要加强防止矿井水害、矿井火灾和顶板灾害等科学技术的研究,提高煤矿防灾、抗灾能力,加强煤矿安全措施,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保护资源环境
(二十四)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生态步入良性循环。国土、环保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明确保护和治理措施,界定企业和政府的责任,落实资金来源,并组织和监督规划实施。
(二十五)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和有效利用水平。建立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对煤炭生产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强化科学管理,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煤炭消费结构,切实转变消费方式,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鼓励节煤的法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制定我省节煤措施,促进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
(二十六)建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根据《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扎实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切实解决由于煤矿开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困难和问题。
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我省能源安全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按照上述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订各项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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