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5]26号
- 【发布日期】2005-07-12
- 【生效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穗府[2005]26号)
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毒品的严重危害,推动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级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大力支持、协助并主动配合禁毒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民拒毒、防毒和积极参与禁毒的浩大声势,坚决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现象的蔓延,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有下列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之一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缉捕归案,依法从严惩处。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原材料或配剂出入境,或者非法买卖制毒原材料或配剂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
(六)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包括末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非法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
(八)有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可卡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K粉) 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人员,限于2005年8月31日前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接受免费戒毒治疗。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登记并且毒瘾较轻的,公安机关可视情况决定让其在强制戒毒所外实行限期戒毒治疗;逾期拒不登记的,一经发现,一律由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或限期戒毒期间仍然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送劳动教养。
四、毒品违法犯罪人员以及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的家属、亲友,要积极规劝上述有关人员投案自首或主动登记。对为毒品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旅馆、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及从业人员、出租屋业主对在本场所、出租屋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经营业土、出租屋业主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抓捕毒品犯罪分子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予以保护,并按有关规定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110报警台 芳村区公安分局81503381
市公安局 83114120 花都区公安分局86818110
越秀区公安分局83560702 番禺区公安分局84810700
东山区公安分局83117151 从化市公安局 87961123
海珠区公安分局84391498 增城市公安局 82743456
荔湾区公安分局83117363 开发区公安分局82090903
天河区公安分局87502765 广州港公安局 82153110
白云区公安分局86334575 白云机场公安局86123689
黄埔区公安分局8219002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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