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63号
- 【发布日期】2006-09-19
- 【生效日期】2006-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63号)
各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深化和推进各城市人民政府深入持久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工作安排,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对全省所有城市开展“城考”工作。省环保局制订的《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城考”工作,设立“城考”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职人员,统一组织本级和辖区城市“城考”工作。全省“城考”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考核、现场检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城考”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考”,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科学制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建立“城考”长效管理机制,逐项分解“城考”指标,作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三、参加“城考”的11个县级城市,2006年度可按考核指标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试报,2007年起正式参加考核。
四、建立协调联动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合作,规范“城考”基础性的工作。各城市的“城考”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报省环保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山西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2006年9月)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规范地开展,全面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的通知》(环办发〔2006〕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用综合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为城市人民群众创建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以下简称“城考”),是我国现阶段重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之一,通过科学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城市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果。目的是改善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全面和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城考”的对象是城市人民政府。
“城考”的范围是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朔州、忻州、晋中、吕梁、晋城、临汾、运城11个设区城市,原平、古交、介休、汾阳、孝义、潞城、高平、霍州、候马、河津、永济11个县级城市。
三、考核指标
主要内容为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四大类19项考核指标,其中国家16项,省3项,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四、考核程序
每年度考核一次。程序包括自检自查、初审、会审、现场检(抽)查、审定、公布、通报。
1.年度末,各级城市统计、城建、卫生、林业、环保、公安、水务、财政、交通、电力、财政、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资委、计划生育、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及时将本单位的城考工作向本级政府报告。
2.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当年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于次年3月30日前将收集、汇总、总结的资料和自检自查的结果,报送省环保局。
3.省环保局组织技术小组审查各城市上报资料,下达现场检查通知并派出检查组;召开全省“城考”集中会审会议,形成审核意见;结合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及经常性监督检查情况审定“城考”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和省人民政府。
4.省人民政府向社会通报全省“城考”结果和排名,公布各市“城考”中的组织协调、材料审核报送等综合考评结果。
五、考核要求
(一)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20日前,向国家环保总局送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上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大进展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解决的重大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各城市(含国家环保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每年3月30日前,向省环保局送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
1.由城市主管市长审核、签名,分别加盖有关部门公章、城市人民政府公章的“城考”结果汇总表、附表和基表;“城考”指标填报说明(主要说明数据来源、计算过程、指标特异性情况);“城考”总结分析报告、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波动较大的指标须作出剖析和说明);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重大进展情况(500字以内);下一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以表格的形式)。
2.考核年度社会统计公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业务报表、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和专业报表、环境保护投资项目明细表、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统计表、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关于“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的调查统计结果。
3.大气、地表水、地下水、交通干线噪声、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国家或省的正式批文,如有监测点位调整,提供点位认证的有效文件并加以说明。当年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原始监测数据及示意图,机动车尾气的原始监测数据(视情况提供一个检测站的一天或几个小时内连续的检测数据,但不少于60辆车的结果)。
4.考核年度及考核上一年度城市集中供热面积、城市气化数统计资料和平面分布图;城市市区自来水供水总量、城市取水总量、类别证明材料;城市国土面积和建成区面积证明材料(考核年度初数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市区人口数;编委下达的环保机构批复文件;当年新增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批文;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明细表;当年新投产的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5.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六、工作措施
(一)完善“城考”管理体制。各市人民政府对“城考”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组织,设立“城考”工作的专门机构,统一组织本级和辖区城市“城考”管理工作,完善“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城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城考管理体制和“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城考运行机制。
(二)制定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其作为年度环保目标责任制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十一五”规划和年度“城考”计划,明确目标、任务与措施,逐项分解“城考”指标,并层层贯彻落实到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建立“城考”协调联动制度。各市要建立城建、统计、卫生、规划、财政、林业、公安、交通、水务、供电、燃料、编委、人事、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国资委、计划生育、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以及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与本级环保局主动沟通、协调联动制度。“城考”工作中,相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城考”涉及到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落实、考核、总结,选派责任性强的人员负责“城考”工作,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和材料;与本级环保局理顺“城考”工作关系,积极配合、支持环保局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立健全检查汇报制度。各城市人民政府至少每半年、年终向省环保局报告两次工作进展情况。省环保局对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工作,至少每季度或半年检查、考核一次,结果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五)省环保局、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城考”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制定奖惩办法,要严肃查处、曝光“城考”中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行为,确保“城考”的质量和效果。
《“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及计分公式》由省环保局另行下发。
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