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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 【发布日期】2009-04-03
  • 【生效日期】2009-04-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强生等公司婴幼儿卫浴产品事件发生后,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履行职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是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化妆品备案工作是做好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对化妆品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和突发安全事件的应对具有重要作用。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完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规定,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要规范备案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完善备案产品档案和信息的管理,充分发挥化妆品备案资料的作用,对于备案产品中不符合有关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要及时公布。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要立即对此项工作组织自查,国家局将适时对部分省(区、市)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请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认真填写统计表(见附件1、2),同时将本省(区、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规定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自查情况,于2009年5月15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我局。
联系部门: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王 佳 陈少洲
联系电话:88330442/0405
邮 箱:wangjia@sda.gov.cn chensz@sda.gov.cn


附件:1.各省(区、市)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人员联系表?
2.各省(区、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统计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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