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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日文化广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S拍-2008-13号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9]4号
  • 【发布日期】2009-01-15
  • 【生效日期】2009-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日文化广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S拍-2008-13号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日文化广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S拍-2008-13号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

(莆政土[2009]4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南日文化广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PS拍-2008-13号)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国土资[2009]4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秀屿区南日镇人民政府镇址旁的原属南日镇政府的部分地块(已经市政府莆政土[2008]111号文批准收回并作为政府储备地)进行公开拍卖,用地面积13996.31平方米(具体位置范围见用地红线图),宗地编号:PS拍-2008-13号。

二、该宗地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70年,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该宗地以秀屿区建设局莆秀建[2008]127号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27%,容积率≤2.1,绿地率≥33%)为准。

四、该宗地出让有关建设条件按市建设局莆建房[2008]117号文件实施。

五、该宗地以净地公开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场地平整费等。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负责委托有拍卖资质的机构实施。拍卖时应设定底价,底价按照不低于评估地价的原则确定。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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