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6]30号
- 【发布日期】2006-04-14
- 【生效日期】2006-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6]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以下简称《通知》)批准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40?4万立方米。为了严格执行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力度。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严格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关键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制定完善方案,强化培训指导,保证资金投入。要建立健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真正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级落实责任。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任务,力争在2008年前完成全省新一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生态保障。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
坚持和完善凭证采伐林木和采伐限额全额控制、分类管理制度,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林木。凡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农村集体(个人)、县属国有林场及农垦等非林业系统采伐本部门自有林木,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和市州直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铁路、公路等部门采伐林木,要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坚持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全额控制的同时,要对采伐限额实行分类管理。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对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全部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实行采伐量和出材量双向控制。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批准我省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内预留10?1%的限额指标,以满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省政府下达的限额,各地不得截留。因特大自然灾害或特大型国家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预留限额不足时,由省政府申请国务院另行审批。
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必须提交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单位编制的采伐作业设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采伐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凭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核发采伐许可证。对农村集体及个人采伐林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实地核实采伐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后,核发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要利用新闻媒体或立公示牌的形式,对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要强化木材流通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严格执行木材经营加工审批制度,加强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非法木材进入流通领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采伐作业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推行森林分类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对森林资源实行分区施策,分类经营,是不断提高林地生产力水平,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重要措施。一要严管天然林。严禁对天然林进行商品性采伐。确因林区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采伐天然林的,要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低强度抚育采伐或择伐。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可持续经营、保护等特殊需要确需采伐天然林的,须经省政府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方可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二要管活人工林。要放宽人工林采伐政策,对人工林的采伐利用要在采伐限额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证农村集体(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单位人工林采伐限额,刺激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调动社会各界造林营林的积极性。三要管好公益林。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特别是对已纳入国家财政补偿范围的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审批管理。生态公益林只准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且其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并要执行其更新采伐年龄比同树种商品林采伐年龄至少大一个龄级的规定。四要放开商品林。商品林由所有者自主经营,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结转到下一个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在非林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要优先保证经营者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四、严格林地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严格林地管理,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范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建立各类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实行“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的政策,确需征占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各项补偿费用,严格控制林地流失和森林资源消耗,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影响面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件,采取曝光、通报等方式公开处理,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监督,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基础建设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能力,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附件:1、甘肃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2、甘肃省“十一五”期间人工生态公益林年采伐限额分解表
3、甘肃省“十一五”期间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分解表
4、甘肃省“十一五”期间天然生态公益林年采伐限额分解表
(发至县)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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