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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做好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22
  • 【生效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做好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

受降水偏多和温度适宜等气候条件影响,5月上旬以来,稻飞虱提早大量迁入我国南方稻区,对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水稻生产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大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防治工作力度,确保实现今年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目标,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

保持今年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全年粮食生产的大头在秋粮,要继续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秋粮增产任务十分艰巨。据我部预测,今年稻飞虱等水稻病虫害呈偏重发生态势,将直接威胁水稻生产,防控形势十分严峻。4月底以来,华南稻区稻飞虱发生量大,褐飞虱比例高达10-29%;西南南部稻区虫量急剧增加,局部已出现严重危害;江南、西南中北部稻区比常年提前10天左右进入迁入高峰。随着各地水稻陆续进入生长关键期,稻飞虱的繁殖也将进入高峰期,预计华南、西南、江南、长江中下游、江淮及北方局部稻区将陆续呈现偏重发生态势。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稻飞虱等病虫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立足于“早”,立足于“防”,将稻飞虱等病虫防治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迅速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部署,落实防治责任,加大防治力度,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稻飞虱等病虫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力争今年秋粮获得较好收成。

二、完善制度,加强督导

为确保防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建立并完善重大病虫灾情上报制度、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制度。从6月初到9月底,稻飞虱等病虫重发区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地要加强灾情监测,各省(区、市)每旬要向农业部上报一次灾情发生动态、发生趋势和防治信息,特殊情况要随时报告;各地要制订并完善重大病虫害防控预案,争取以当地政府名义印发;各级农业部门在防治关键时期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工作督导,逐级落实防治责任,确保防治人员、资金和物资及时到位。农业部门主管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挥,检查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帮助解决防治中的实际问题。

三、广泛宣传,强化指导

稻飞虱防治工作技术性较强,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田间培训、发放明白纸、利用新闻媒体等形式,宣传和普及稻飞虱等病虫防治技术及防控要领。各地要在重发区建设一批防治示范展示区,加快防治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努力提高防治工作的科技水平。在防治关键时期,要组织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植保技术人员和乡村农技人员深入乡村农户,指导农民科学防治,切实提高防治效果。

四、科学防治,合理用药
稻飞虱种群具有较强的繁殖能力,为减轻后期防治压力,各地要在水稻生长前中期,抓住卵孵高峰期至低龄若虫高峰期,采取长效药剂与速效药剂结合的防治对策。在防治药剂选择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及菊酯类农药;鉴于褐飞虱对吡虫啉类农药抗性已达高抗水平,为确保防效,必须坚决停止使用,啶虫脒与吡虫啉有交互抗性,也不宜推荐使用。试验表明,噻嗪酮不仅对稻飞虱低龄若虫有较好的控制作用,还可有效减少下一代成虫的产卵量,可作为防治稻飞虱长效药剂推广使用。

五、加强服务,统防统治

稻飞虱等重大病虫害具有迁飞性、突发性特点,在防治策略上需要统一时间、统一药剂、统一技术进行防治。各地要积极探索病虫防治服务新方式,通过药剂补助、植保机械补助、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扶持专业化防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大区暴发和流行病虫防治中快速和高效的优点,提高病虫防治的时效性和关键技术的到位率。

农业部重大病虫防治值班电话:

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 010-64193350,64193376(传真);

全国农技中心病虫防治处 010-64194531,64194542(传真)。

农业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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