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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邓家乡并入灵地镇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438号
  • 【发布日期】2007-12-14
  • 【生效日期】2007-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邓家乡并入灵地镇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流县邓家乡并入灵地镇的批复

(闽政文〔2007〕43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清流县灵地镇与邓家乡合并的请示》(明政文〔2007〕1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批下:

同意清流县撤销邓家乡,现有邓家乡并入灵地镇。合并后的灵地镇辖灵地、灵和、青甲、杨源、姚坊、大坪、步云、邓家、田中、马寨、尤坊甲、吉龙、坑甲、古洋14个村委会,镇人民政府驻现灵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群英街52号)。

请你市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镇机构,依法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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