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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民政发〔2009〕46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工作的通知

(哈民政发〔2009〕46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

据有关部门通报,我市近日将出现强降雨过程,为全面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灾情报送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情报送的时效性。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的通知》(民函〔2008〕119号),确保在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掌握、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对造成死亡和失踪人员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当地民政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对迟报、瞒报、漏报灾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加强汛期的应急值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汛期结束之日止,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制定汛期值班工作制度,明确值班工作部门领导责任制,确定带班人员和值班人员的职责。各级有关负责同志和救灾相关人员要确保24小时手机联系畅通。

三、充分做好救灾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灾害信息管理,做好紧急救灾物资使用或调拔准备,及时启动救灾应急预案,及时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哈尔滨市民政局
二○○九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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