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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9-29
  • 【生效日期】2004-09-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14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委内瑞拉暴发黄热病。2004年8月,WHO驻美洲办事处确诊委内瑞拉梅里达州2名黄热病病例,其中1名病例已经死亡。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委内瑞拉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委内瑞拉的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可从该人员离开梅里达州时算起,对其实施6日留验。

二、来自委内瑞拉的人员,如有发热、出血、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明,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检查等工作,对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隔离等必要的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委内瑞拉的船舶、集装箱应严格进行检疫,发现有蚊虫的,要立即进行灭蚊处理。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灭蚊、清除蚊媒孳生场所,防止蚊媒在口岸生存、传播疾病。

五、准备前往委内瑞拉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黄热病的有关疫情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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