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四川省
-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5]21号
- 【发布日期】2005-08-25
- 【生效日期】2005-08-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四川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5]21号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力度,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
(一)非公有资本可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允许外资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实行同等待遇。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对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实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参股等方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在地方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和鼓励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国家规划和法律法规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的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逐步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方式。
(三)引导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建设领域。大力推进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市场化进程。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建设与营运。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有效形式。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工生产和科研项目的竞标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四)非公有制经济可积极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五)支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川府发[2003]43号),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加快促进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发展。加强企业孵化基地建设,改善非公有制科技型企业创业孵化服务条件,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之间和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各类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科技和研发合作联盟。支持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创立高新技术品牌。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逐步建立技术市场,搞好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转移服务。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降低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创业的成本和风险。
非公有制资本可对农村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资源重组或改制。支持城市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到农村办医。允许有条件的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参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支持非公有制医疗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医疗资格。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精神,加快文化产品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体育企业产品出口、申报产业示范基地、竞标政府文化、体育项目采购和建设。鼓励非公有制资本及个人投资兴办艺术学校、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活动中心、书画院、博物馆、美术馆、收藏馆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机构。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印刷、发行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兴办资金投入多、设备先进、技术起点高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在坚持备案、审批制度的前提下,取消省外出版物来川代印管理的收费项目。
(六)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扩大出资者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限制的外)均可成为公司股东或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投资入股,对职工人数超过股东法定人数的,允许依托工会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投资入股。
(七)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人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专有技术投资办各类企业的,经专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和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经有资格评估机构评估后,都可以作为企业注册的出资形式。但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
(八)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不论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比例,除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累计投资额可达其净资产的7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可一次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额出资,也可在两年内缴清,但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和最低限额。
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大财税支持和服务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在安排工业发展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要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税务部门要健全税收管理体制,用好用活现行税收政策,改进工作机制,强化税收服务,优化治税环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提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增值税起征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教育的科研;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在贫穷地区设立的具有公益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给予补助。对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民办教育,其收费标准可按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制订。
(十)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强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沟通与交流,调整信贷资产结构,拓宽业务领域,积极主动地与一批成长型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关系。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承包开展项目融资。对优势非公有制企业的建设项目引入国家和地方的重点项目规划和管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账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积极探索多种银行抵押、质押保证方式,特别是开发既能满足企业需求、又能控制银行风险的信贷新品种,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票据贴现和动产、应收帐款、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质押贷款,拓展信贷市场。
各保险机构要认真研究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深入分析非公有制企业对保险的需求,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新途径,大力开发设计适合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保险产品和销售方式,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
(十一)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信贷业务。完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和授信制度。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资信评估办法,按照统一公平的标准客观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等级。对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要采用与大企业不同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积极开展“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与当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业务合作,就担保基金的担保融资扩大比例、贷款风险损失的分担等充分协商,发挥好信用担保基金和信用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保障作用,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信贷服务。各保险机构应与其他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信息和信用共享平台,提高识别和评估风险的能力,大力发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保险保障服务。
(十二)大力发展和完善直接融资体系。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非公有制企业中优质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承包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的股票信托计划。整合全省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多层次、多品种资本市场的建设,增加非公有制企业的资本性融资渠道。
(十三)加快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协作体系,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制订的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建设。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初创小企业提供各类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发展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协作发展,提高企业在整个社会中的组织化程度。
(十四)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运用先进的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优势企业的重点项目可申请政府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改贷款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的支持。
(十五)加大科技计划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公开各项政策措施和各种计划的申报程序和渠道,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公平竞争承担科技攻关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积极指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争取国家863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帮助其通过项目支持整合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开发机构。
(十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鼓励农业协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充分发挥农协在农业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推广和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大力培育和扶持非公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农业产业化整合优化当地物资资源和人力资源配置,为非公有制经济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领域。
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走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积极帮助企业建立稳定的订单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名牌优质农产品和出口农产品,培育一批标准化的生产基地、出口基地和大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
(十七)支持鼓励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科技创新。鼓励各级农技推广专业技术人员以合股或合作等形式领办、创办非公有制农业科研所和科技服务企业,促进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八)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医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大力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帮助其搭建和疏通引进国内外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的平台和通道,变四川中药材资源优势为资本优势,促进我省中药材种植、养殖业走向规范化、规模化。
(十九)加大投资促进服务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在招商引资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支持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技术条件做国内外大企业、大品牌、大城市的生产基地和加工车间。
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多种方式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品牌和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进行资源勘探、开发、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在制定和执行西部促进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贴息等鼓励扶持政策的工作中,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二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大力实施名牌商标战略。工商和质监部门要积极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争创中国名牌、四川名牌和免检产品,积极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产品原产地域保护,增强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一)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途径向规模化、集团化、跨国化发展,组建一批非公有制企业集团,培育一批高科技企业。推进产品标准化,引导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搞好特色经营。鼓励中小企业与省内外、国内外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稳定的产销渠道。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和品牌,利用我省优势,扩大与省外、国外的技术合作。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市场,抓好工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约化、规模化。
(二十二)鼓励和倡导公众创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开业指导、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个人自主创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入股。鼓励各类社会中介组织为初创非公有小企业提供信息及代理服务。
鼓励留学归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的独资、合资或合作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和新兴服务业企业以及各类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有关创办企业、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和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专门服务。
鼓励公众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土地使用、办公用房、公用事业收费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同等待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从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实行统一政策。
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鼓励和引导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发社区服务业,发展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实现自主创业。经认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享受有关税费减免、从业风险综合保险、岗位补贴和开业指导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十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对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外地高校毕业生,成都及各市(州)城市不得限制户口迁入。在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技成果、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与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吸纳非农就业、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就业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国有企业一样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十四)试行“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经企业申请,可核发“筹办”企业营业执照,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再核定经营范围后方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因重组改制或经营不善丧失经营能力而停止经营,企业要求保留企业法人资格以供清理债权债务的,可将其经营范围予以取消。
(二十五)为非公有制企业在申办工业产品、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等生产许可证提供帮助和服务。在保证产品质量并符合产业政策和满足生产条件的要求,受理后允许其产品试产试销,质监部门不得以无证生产查处。在企业改制、更名期间,原生产许可证可继续使用到换发新证。
(二十六)非公有制企业自身暂不具备检测手段和检测人员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可与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或其他具备检测能力的单位签订委托检测协议,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允许出厂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有关企业在规模、设备、资金等方面必须达到的部分限制性条款(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分步达到规定要求,在此期间可到质监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后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搞好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七)努力改进政府服务。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非公有制企业自己依法办理,创造公开、公平、法制化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务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平台。省级经济综合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
(二十八)切实维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保护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的合法经营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对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依法予以纠正。建立和完善保护非公有资本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体系。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平等竞争,严格对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代理、乱指定。设立非公有制企业投诉中心。
加强信访工作,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建立和完善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及法律援助体系。
(二十九)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定规范的劳动合同;遵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建立合理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遵守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自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改善工作条件,保护女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劳动保障、法制、监察、工会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三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为接续保险做好服务。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的社会保险转接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做好社会保险接续服务。劳动、工会、保监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尽快建立我省劳动关系协商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三十一)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按照《工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为工会正常开展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必须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必须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三十二)全面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和监督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及许可,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依照《劳动法》、《会计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来调整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积极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加快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报送制度。
(三十三)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制度。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产权明晰、组织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有限合伙制,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三十四)加强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提高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更新知识,改善结构,提高素质。创新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培训内容,重点开展方针政策、管理知识、专业技能、创新能力等培训。努力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推进以企业家为核心的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人事部门要抓好我省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管理、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政府要在城市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上给予资金支持。
(三十五)依法行政,改进监管方式。各级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监管规章制度,履行必要的管理职能。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管等创新方式推进医疗卫生、文化市场、城市管理、经济领域的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承包的守法教育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工商、税务、金融、技监、监察等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对有争议的执法行为依法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
(三十六)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全面彻底逐项清理并规范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收费事项,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收费项目审批制度。凡保留的收费项目都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缴两分离”的综合管理制度。同时对行政部门和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事业单位的奖金、福利和补贴由财政统一标准、统一发放,坚决与收费脱钩。各地可试行“多家费,一家收”,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中介服务、有偿服务、强制服务等行为。
(三十七)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统计部门要全面、完整、系统、有效的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科学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量、速度、结构和区域性等运行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服务。搞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成果的评价考核,协助政府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并提出评价报告。
(三十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特别是艰苦创业、依法经营、诚实纳税、致富不忘国家、积极回报社会等先进典型人物,树立非公有制企业的良好形象。各级广播、电视、报业机构要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三十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要根据《意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制”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通过对本级各部门的编制调剂、配备人员,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办公条件等,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形成上下联动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机制。各地要研究提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并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工商联要协助政府加强与民间商会、同业公会等机构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切实解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对贯彻落实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国务院、省、市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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