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678号
- 【发布日期】2004-05-28
- 【生效日期】2004-05-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 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
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税函[2004]678号)
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滇黔桂油气田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对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2003年底以前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括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纳税额、实缴税额进行清理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核实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勘探局、南方公司在2003年底以前多缴增值税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原征收入库税务机关负责退库。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南方公司所属在广西、贵州、云南省(区)的油气田分公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各自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 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的销项税额,统一由南方公司汇总。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取得的进项税额,经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认证),各单位要如实填写《南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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