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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宝鸡市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通报
  •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陕政字 〔2009〕116号
  • 【发布日期】2009-09-23
  • 【生效日期】2009-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陕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宝鸡市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宝鸡市荣获国家森林城市称号的通报

(陕政字 〔2009〕1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宝鸡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持之以恒狠抓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坚持义务植树与工程造林相结合,城乡美化与乡村绿化相结合,营造生态林与发展经济林相结合,有力地推动了城乡生态一体化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围绕创建最佳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镇绿化以及南山北坡绿色屏障、川塬水系、道路绿色走廊建设,使城市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今年5月,宝鸡市被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授予“国家森林城市”称号,成为我省率先获此殊荣的城市。为了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各地加快推进造林绿化进程,省政府决定对宝鸡市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宝鸡市100万元。

希望宝鸡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搞好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工作。其他各市和有关部门要以宝鸡市为榜样,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造林绿化工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绿色陕西、生态陕西作出积极贡献。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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