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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9〕26号
- 【发布日期】2009-09-16
- 【生效日期】2009-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9〕26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9月16日
哈尔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依据;以创新农村产权制度,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体系为主线;以农村资产资源确权、登记、颁(换)证,激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建立完善市场化配置资源机制为主要内容,促进农村资产资源权属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促进农村生产要素加速流动、优化配置,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对农村资产资源使用现状原则上不改变。
3、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4、坚持发挥农民改革主体作用,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正。
5、坚持依靠群众、民主议事、村民理事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6、坚持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一事一议、维护稳定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操作,对各种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暂缓登记、颁(换)证,待权属明晰后再进行。
二、主要任务
2009年末完成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利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任务,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林权、村集体各类资产资源产权(包括国有土地村级使用)和其他应该明确的产权的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
(二)建立完善农村资产资源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管理监督机制。严格耕地使用,建立完善保护机制;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公开力度,建立完善监督机制。
(三)培育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林权的流转,加快农村产权要素市场化、资本化进程,激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促进农村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农村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试点范围和方法步骤
(一)试点范围
巴彦县、道里区为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其它区、县(市)至少确定3个以上不同类型的村进行试点。
(二)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制订方案阶段(9月25日前完成)。各区、县(市)要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逐级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相关政策,把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宣传到基层,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村民熟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成为改革的主体,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搞好试点工作。
2、调查摸底、清产核资阶段(9月26日―10月25日)。分别从区、县(市)相关部门和试点乡镇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村组人员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核实、统计基本情况,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好张榜公布准备。在保证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的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颁(换)证的依据。
3、全面公示、解决问题阶段(10月26日―11月5日)。以村或组为单位进行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对各部门会审后形成的确权调查表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再进行复核,确保数据准确,并依权属分类建档造册保存。
4、明晰产权、依法颁(换)证阶段(11月6日―12月5日)。在清查、核实、公示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方案,按照程序合法、数据准确、手续完善、权证到户的要求,由农业、建设、国土、林业、房产等部门分别依法颁(换)证。
5、自查总结、检查验收阶段(12月6日―12月末)。各区、县(市)要认真自查总结试点工作,及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全面总结,为2010年全市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机构,精心组织。成立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市农委、市纪检委、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住宅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级政府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区、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协调服务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所辖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统筹兼顾,相互配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是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大事,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摆上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为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作出应有贡献。市农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房产住宅局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订本部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维护权益,减轻负担。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不得向农户收取各种权证工本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严肃纪律,保持稳定。各区、县(市)要依法处理好本地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对试点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要教育党员干部依法行政,严格按政策办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对出现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对乘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和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金、资源(以下简称 “三资”)管理,
根据省纪委、省农委《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意见》(黑纪发〔2009〕 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规范村级资产资源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村干部腐败问题发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
各乡(镇)要依托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设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日常工作。乡(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总会计、总出纳员各1名,记账员若干名,负责办理各村会计业务和“三资”管理业务。村助理会计协助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和“三资”业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详见《哈尔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主体不变的原则。严格遵守《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坚持村级组织自愿委托。
(二)坚持服务群众原则。要把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作为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作为直接面向农村基层的“窗口”单位,要把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贯穿于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始终。
(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民主决策规程办事,每项资金支出、资产处置、资源发包都要实行联签、会审、公示,群众广泛参与,全程跟踪监督,不搞强迫命令。
(四)坚持规范程序的原则。按照简便、实用、有效的原则,健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方法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要与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相结合,做到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密切配合、相互促进。
(一)开展“三资”清查工作。通过走访、实际测量、查阅账目资料、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对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果园、林地、水面、草原、滩涂、矿山等自然资源进行核实,对村集体的房屋、机电井、能源设施、农机具等固定资产进行估价,对债权债务进行逐笔核实,详细填写“三资”情况调查表,包括数量、规格、价值、存放地点、使用和效益状况等,彻底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底数。
(二)公开清查结果。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全面公示,村民代表会议对清查情况进行审议后,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建立台帐。
(三)搞好移交实施。清理工作结束后,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要制订出具体的时间表,分期分批组织好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移交账务工作,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实施“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奠定基础。
(四)搞好工作运行。村集体的收入资金要全部纳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建立资金帐户。对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设置台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监管,在乡(镇)、村集体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由乡(镇)、村两级制订资产和资源承包、租赁、出售、开发等方案,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对资产、资源价值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实行严格的招投标,签订规范的法律合同,同时将相关会议记录、合同文书归档管理。对村集体资源的管理采取村申报、乡镇审核,标的在1万元以上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上报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复核,实行县(市、区)、乡(镇)、村三级联合管理。
五、工作标准
(一)稳步推进。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不搞“一刀切”,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力争全市在201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
(二)机构健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逐级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领导和实施机构,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三)底数清晰。摸清底数,是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基础性工作,要做到真实、准确、全面、系统。
(四)制度完备。要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的工作规划、组织领导、监督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做到健全、管用、易于操作。
(五)保障有力。要做到人员、经费到位,办公场地、设施齐全。
六、保障措施
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处理好积极与稳妥、规范与高效、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各级纪检监察、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切实担负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区、县(市)要制订推进工作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资金运转等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健全资产清查、评估、经营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源登记簿、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逐步实现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广泛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利用现场会、标语、板报、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入户明白卡等形式,广泛宣传动员,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广大农民群众支持和配合,为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四)加强监督检查,搞好日常考核。市纪检委、市农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全市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各派驻中心乡(镇)纪工委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流于形式。要把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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