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厦府〔2006〕159号
- 【发布日期】2006-05-15
- 【生效日期】2006-05-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
(厦府〔2006〕159号)
为适应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减少海域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新修编的《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东部海域水产养殖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和对象:本次水产养殖退出范围包括集美鳌园北门至机场跑道东侧顶端连线以北的集美区海域、所有同安区海域以及翔安区欧厝渔港航道以西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对象包括网箱养殖、滩涂养殖和浅海吊养等所有水产养殖。具体经纬度坐标如下(见附图):
350206-0211-04:N 24°33′45.57″;E 118°06′36.59″
350206-0211-03:N 24°33′54.12″;E 118°07′07.89″
350206-0211-02:N 24°33′52.35″;E 118°07′49.49″
350206-0211-01:N 24°33′56.83″;E 118°08′26.60″
350206-0212-02:N 24°34′02.89″;E 118°09′03.64″
350206-0212-01:N 24°33′56.83″;E 118°08′26.60″
350206-0213-02:N 24°29′54.02″;E 118°15′22.77″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退出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禁止未经批准转移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退出范围内的所有水产养殖业者(包括网箱养殖、浅海吊养和滩涂养殖者)应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养殖情况真实资料,到养殖海域所在区政府如实申报登记;具体登记机构地点由各区政府指定后向社会公布;逾期未申报登记的,按无主财产处理。
四、退出范围内的所有水产养殖原则上必须在7月30日前自行退出。
五、按本通告进行登记并经核实的养殖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由所在区政府按补助标准予以补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抢养抢围等新增的、非法占用海域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助。
六、退出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工作,按照要求及时退出养殖,不得阻拦、干扰重点工程建设。
七、同安、翔安和集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村(居委会)集体经济,增加就业机会;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拓宽就业渠道,优先推荐就业;引导原养殖业者转变就业观念,用好养殖设施拆除补助款,自谋职业;积极、稳妥、多渠道地做好水产养殖退出后养殖从业人员的转产转业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水产养殖退出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工作。
同安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发展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电话:7115008
翔安区海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7887889
集美区东海域水产养殖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069249
市海洋与渔业局监督电话:5396328
市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5397876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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