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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郑州市
  •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83号
  • 【发布日期】2005-05-13
  • 【生效日期】2005-05-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郑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窗口优势,拓展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对外经济联系,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联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驻外“窗口”作用

各驻外办事处要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在招商引资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商务局和市经济联络办公室指导协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驻地及相邻区域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联络与合作;

(二)积极宣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引进外商、华侨、港澳台胞和驻地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开展地区、部门、企业之间多层次、多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努力做好牵线搭桥和协调服务工作;

(三)围绕驻地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课题和社会生活热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政策、政情、社情及科技与经济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反馈;

(四)帮助和服务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搞好资金、技术、人才、设备、会展等引进工作;

(五)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在驻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开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开展工作;

(六)做好与我市已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的信息传递和有关联络工作;

(七)做好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突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各驻外办事处作为我市在外设立的“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广、熟悉驻地情况的优势,将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以引资成果作为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要积极引荐客商来郑州投资,帮助我市企业扩大出口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协助市人民政府在驻地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客商参加在我市举办的各类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有重点地邀请客商来郑州参观考察;收集整理各类投资信息,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宣传推介郑州。

各驻外办事处要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商务局、市经联办报送招商引资工作信息和目标完成进度,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各驻外办事处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两个月协调一次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工作,半年向市人民政府综合汇报一次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等业务工作情况。

三、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经费补贴与引资实效挂钩

各驻外办事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其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经费补贴与引资实效挂钩,由市商务局根据各驻外办事处上年度引资数额和邀商情况进行核准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各驻外办事处协助我市在驻地举办各类经贸洽谈与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客商参加我市举办的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邀请客商到我市参观考察及项目洽谈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局核准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各驻外办事处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我市,在外资实际到位后,经市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确认,在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对各驻外办事处实施现金奖励。

各驻外办事处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合同利用外资或实际使用外资目标的,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县(市)、区标准,对各驻外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现金奖励。

四、加强目标督查考核

按照日常跟踪、半年通报、年终考核等方式,由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办法〉的通知》(郑组通〔2004〕第5号)对各驻外办事处利用外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作为评选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和干部考评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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