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5〕107号
  • 【发布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05-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2005〕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风景名胜区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遗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开发利用与资源保护的关系,统一规划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切实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的指导,促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国务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
(共10处)

浙江省
方山―长屿硐天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
花亭湖风景名胜区
江西省
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
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
河南省
青天河风景名胜区
神农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省
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
德夯风景名胜区
贵州省
紫云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