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汕头市
- 【发布文号】汕府〔2005〕84号
- 【发布日期】2005-05-17
- 【生效日期】2005-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汕头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印发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印发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的通知
(汕府〔2005〕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汕头市落实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方案
根据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等六部门关于《广东省2005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实施意见》(粤府督〔2005〕3号)、汕头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市直有关部门落实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汕责任制发〔200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2005年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通知》(汕府办通〔2005〕9号)精神和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职能,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治理公路“三乱”的职责,巩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保持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和不反弹,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领导责任制,完善治理公路“三乱”长效机制,为保证公路通行安全顺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行严格的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和年度考评制,巩固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保持全市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和不反弹,经得起上级对我市的明查暗访和年度检查考评。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组 长:罗仰鹏(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章万多(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
张明新(市监察局副局长)
四、责任制方案
(一)市法制局(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章万多(市政府副秘书长、局长、市督察队队长)
(2)直接责任人:马天山(副局长)
2、主要职责
(1)牵头报请并组织召开全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提出工作方案、要求,布置工作任务,加强检查监督。
(2)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接受及处理投诉,接受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的直接领导,接受省督察队的领导和指导。
(3)协助省督察队办案;及时查处省督察队转(交)办的案件及我市自查中发现和市领导批办的公路“三乱”案件。
(4)将治理公路“三乱”的任务分解到部门,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使有权上路检查的单位依法依规执法,无权上路检查的单位不违规越权上路检查。
(5)组织做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聘请义务信息员,及时掌握情况,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曝光。
(6)对公路“三乱”行为进行检查、督察时,凡涉及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的公路“三乱”案件,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建议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7)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
(二)市公安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黄锦华(市委常委,局长)
(2)直接责任人:罗美胜(纪委书记)
2、主要职责
(1)公安机关在公路上的日常值勤执法工作,主要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其他警种和部门除特殊情况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准擅自上路拦车检查。
(2)严禁在城乡公路和国、省、县道上不按规定设卡,坐地随意拦车检查罚款或强行推销交通器材和其它物品。
(3)对检查站、治安工作站和道路交通拯救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执法行为。
(4)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特别是上路检查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严禁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5)公安交警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一次拦查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不得在同一路段双向查车,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6)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7)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两分离制度和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8)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三)市交通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黄锦招(局长)
(2)直接责任人:赖在显(纪检组长)
2、主要职责
(1)加强地方公路路政管理,完善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2)抓好所属路桥收费站的管理,规范站容、站貌,竖立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牌,标明批准单位、收费内容及标准、收费期限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3)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收取车辆通行费应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4)坚决落实“未经培训并获得执法证人员不得上路检查”的规定,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特别是上路检查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严禁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5)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地点定点检查,不得任意上公路查车,不得引诱司机违法。
(6)依法管理全市各客、货运站、场,维护站、场秩序,不得有乱收费、乱罚款行为。
(7)交通执法人员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一次拦查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不得在同一路段双向查车,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8)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9)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两分离制度和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10)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四)市农业局、林业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李耿坚(局长)
(2)直接责任人:苏华渠(副局长)
2、主要职责
(1)加强对基层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林业管理职能,治理林区公路“三乱”。
(2)只能在省批准的木材检查站定点检查车辆运输的木材、林副产品和野生动植物,或在经省批准设立的临时检查点检查指定涉嫌违法的车辆及货物,不得随意上路、超范围、超职权查车、罚款和收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
(3)按规定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4)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有关收费及罚款的规定。
(5)执法人员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拦,一次拦查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不得在同一路段双向查车。
(6)确保被查扣物品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7)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两分离制度和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8)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五)市物价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陈细弟(局长)
(2)直接责任人:董思永(副局长)
2、主要职责
(1)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加强对公路收费站收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凡发现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车辆通行费计量标准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2)巩固和完善路桥收费公示制度、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员证制度,提高收费的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
(3)认真贯彻落实《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对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收费管理工作。
(4)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六)市公路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李建忠(局长)
(2)直接责任人:邓绍安(工会主席)
2、主要职责
(1)依法实施路政管理,完善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2)依法在规定的点、场、站、所、码头、施工工地检查车辆缴纳公路规费情况。
(3)管好所属路桥收费站,公开收费批准单位、内容、标准、期限及监督电话,加强服务,文明收费,收费人员持证上岗。
(4)执法人员检查车辆应以不影响交通畅通为前提,不得逢车必查,在收费车道一次拦车检查车辆不得超过两辆,不得违法委托和代其他部门查车、收费、罚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罚款标准。
(5)确保被查扣车辆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6)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和我市有关收费及处罚的规定。
(7)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两分离制度和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8)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七)市经贸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周勤宜(局长)
(2)直接责任人:谭孝恩(副局长)、朱乔德(副局长)
2、主要职责
(1)加强对本局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法定职能。
(2)所属的盐政、生猪屠宰、再生资源利用等执法队伍不得上公路执法或超范围、职权上路查车、罚款和收费。
(3)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4)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有关收费及罚款的规定。
(5)确保被查扣物品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6)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两分离制度和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7)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八)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马伟义(局长)
(2)直接责任人:王炳南(副局长兼支队长)
2、主要职责
(1)加强对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2)本系统执法机构不得超范围、超职权上公路查车、罚款和收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严格、文明执法。
(3)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4)在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务院、省和我市有关收费及罚款的规定。
(5)确保被查扣物品在暂扣期间需支付的费用符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6)收费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按有关规定实行罚缴两分离制度和全额上缴财政;收费、罚款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或监制的票据。
(7)配合上级督察队开展督察、检查工作,及时办结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交办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九)区县人民政府
1、责任人
(1)第一责任人
金平区人民政府:陈文毓(区长)
龙湖区人民政府:方利旭(区长)
澄海区人民政府:陈棉生(区长)
濠江区人民政府:蔡炳锐(区长)
潮阳区人民政府:林 平(区长)
潮南区人民政府:黄 陵(区长)
南澳县人民政府:叶先华(县长)
(2)直接责任人
金平区人民政府:吴海澜(常务副区长)
龙湖区人民政府:罗晓勤(常务副区长)
澄海区人民政府:黄常新(副区长)
濠江区人民政府:吴开展(副区长)
潮阳区人民政府:陈邦津(常务副区长)
潮南区人民政府:邱长奕(副区长)
南澳县人民政府:吴俊深(常务副县长)
2、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保持所管辖区域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和不反弹。
(2)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召开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进行路上执法的监督检查。
(3)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禁不符合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4)负责治理公路“三乱”的日常事务,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5)协助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办案,及时处理上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转(交)办案件及本辖区自查中发现的公路“三乱”案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督促办事处(镇乡)和有关单位落实治理公路“三乱”责任制。
(7)规范公路执法行为,严防严查多家越权上路,杜绝以废品回收、生猪屠宰、矿山资源管理、打假打私、城监等多种借口违规越权上路检查、罚款、收费等行为。
(8)做好治理公路“三乱”的宣传工作,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力量的作用,聘请义务信息员,及时掌握情况,对查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或曝光。
(9)对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或侵犯驾驶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视情节轻重,组织或建议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配合省、市政府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督察、检查工作。
五、有关要求
1、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即将实施的全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年度考评办法,切实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落实我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责任制,把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部署,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共管,共同把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2、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将监督看成是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自身形象,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强大动力。要进一步拓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渠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的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宣传有关查禁公路“三乱”的规定,既要树立先进典型,又要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件,促使有关单位积极整改,促进依法行政。
3、对违反责任制而发生公路“三乱”的区县或部门,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公路“三乱”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2〕18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党内责任;对涉嫌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要做好总结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全年治理公路“三乱”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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