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办城函[2009]503号
- 【发布日期】2009-06-04
- 【生效日期】2009-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9]5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有关监测站: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抓紧规划和解决城市自来水有关问题的批示要求,配合相关规划的编制,结合2009年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供水水质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全国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城关镇)公共供水的水源和出厂水水质情况,调查工作包括:
1.水质基本情况。调查2008年城市和县城(城关镇)公共供水水质基本情况以及近期水质检查发现的水质问题。详细内容见附件1。
2.检测水质。主要内容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检测出厂水CODMn、铁、锰、氟化物、氯化物、硫酸盐、硝酸盐、砷、总硬度、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色度、肉眼可见物等13项指标。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公共供水厂,原水检测CODMn、氨氮和浑浊度;出厂水检测CODMn、氨氮、浑浊度、消毒剂余量、色度、肉眼可见物等6项指标。
水质检测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二、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按照要求做好水质情况的上报和水质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1. 2009年6月25日前完成水质基本情况的汇总统计(附件1),并将纸质材料和同版电子文档上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2.组织辖区内各级水质监测站做好水质检测,协调被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做好样品采集、水质检测的配合工作。各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为各地水质检测的技术牵头单位,协助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并负责水质检测数据的汇总。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检测数据的纸质报告上报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通过“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检测数据。
水质检测工作为2009年水质督察的工作内容,将利用专项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专项经费的使用程序,统一划拨到负责技术牵头的监测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3.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于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8月15日前提交水质普查报告。
三、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王欢、章林伟。
电话:01058933160、01058934419;传真:01058934352。
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李琳。
电话:01058323464;传真:01058323460。
电子邮件:qc@nwqc.gov.cn
(附件下载网址:http://www.nwqc.gov.cn)
附件:1.城镇公共供水水质基本情况调查统计表
2.全国城镇供水水质普查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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