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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8
  • 【生效日期】2008-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卫生部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卫生部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卫生部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等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二、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三、部机关各司局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商相关业务司局或部保密办公室确定。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卫生部信息,通过卫生部网站、卫生部公报和卫生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前,由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按《卫生部机关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中规定的工作流程做好保密审核把关。
五、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卫生部信息,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收到《卫生部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填写《卫生部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批表》,经主管司局和部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经我部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七、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政府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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