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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03-20
  • 【生效日期】2009-03-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4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4号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09年2号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现将2号公告的指定/调整决定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申请机构对本指定/调整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另,2号公告中指定序号为24、25的乳胶、医疗器械相关领域的实验室需与相关部委协商,评审工作将推后进行。此次目录调整结果暂不将其列入,需待其评审结束后再行公告发布。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调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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