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发〔2005〕45号
- 【发布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目前,一些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推拿”、“中医按摩”、“中医保健”、“中医足底按摩”、“刮痧”、“拔罐”等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宣传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损害了中医的声誉,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为加强对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二、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三、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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