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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160号
  • 【发布日期】2007-05-11
  • 【生效日期】2007-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卫生部关于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160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卫发〔2006〕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你厅反映的云南红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0万吨/年NPK复合肥技术改造项目(已经预评价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而擅自开工,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此复。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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