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建办城电[2008]17号
- 【发布日期】2008-02-14
- 【生效日期】2008-0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
(建办城电[2008]17号)
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建设系统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与各地的沟通联系和工作指导,及时向国务院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建立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日报制度
自2008年2月2日建立雨雪冰冻受灾地区市政公用事业受灾及应对情况报告制度以来,各地及时上报抢险抗灾有关情况,保障了信息畅通,为国家抢险抗灾工作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取得很好效果。在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后,受灾地区要加强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清运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房倒塌受损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面的情况报告,从2008年2月15日起至2月29日(包括周六、周日),20个受灾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部门,每天要将受灾地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清运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以及农房倒塌受损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3时前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快报系统报我部。湖南、湖北、贵州、广西、江西、安徽等6个严重受灾地区还应要求长沙、武汉、贵阳、桂林、南昌、合肥6个重点城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每天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直接报我部。
二、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各地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清运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灾后恢复重建情况。具体包括运行能力恢复情况,损坏设施恢复重建进展情况,有关单位救助支援情况等。
2.建制镇的供水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情况。
3.农房倒塌受损恢复重建情况。
4.建设领域其他方面的灾后恢复重建情况。
(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和遇到的实际困难与重大问题。
三、联系方式
20个受灾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部门,应将本单位日报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及电子信箱等,于2008年2月15日下午3时随日报一并报我部。湖南、湖北、贵州、广西、江西、安徽等6个严重受灾地区的建设部门还应将前述6个城市明确的牵头部门日报工作联系人情况同时报我部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赵丽莉、吴涛
联系电话:010-58933089;010-58933058
传真:010-58934664
建设部值班室电话:010-58933681
电子信箱:cjsbg@163.com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