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5]436号
- 【发布日期】2005-09-05
- 【生效日期】2005-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所辖12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三明市所辖12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5]43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市域乡(镇)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明政文〔2005〕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三元区的岩前镇与莘口镇、莘口镇与城东乡、中村乡与莘口镇、城东乡与中村乡等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你市梅列区的陈大镇与洋溪乡1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三、同意永安市的大湖镇与贡川镇、安砂镇与大湖镇、罗坊乡与安砂镇、罗坊乡与洪田镇、青水畲族乡与西洋镇、贡川镇与上坪乡、燕北街道办事处与曹远镇、西洋镇与洪田镇、洪田镇与燕南街道办事处、洪田镇与燕西街道办事处、燕南街道办事处与上坪乡、上坪乡与燕北街道办事处、曹远镇与洪田镇、曹远镇与燕西街道办事处、大湖镇与燕北街道办事处、燕东街道办事处与上坪乡、洪田镇与小陶镇、罗坊乡与曹远镇、上坪乡与青水畲族乡、西洋镇与上坪乡、安砂镇与曹远镇、大湖镇与曹远镇、燕北街道办事处与贡川镇、西洋镇与燕南街道办事处、小陶镇与罗坊乡、青水畲族乡与槐南乡等26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四、同意清流县的嵩溪镇与东华乡、嵩溪镇与林畲乡、温郊乡与嵩溪镇、温郊乡与林畲乡、东华乡与龙津镇、嵩口镇与东华乡、嵩口镇与嵩溪镇、嵩口镇与温郊乡、余朋乡与温郊乡、嵩口镇与龙津镇、田源乡与东华乡、田源乡与嵩口镇、沙芜乡与嵩口镇、嵩口镇与余朋乡、长校镇与里田乡、长校镇与田源乡、沙芜乡与田源乡、沙芜乡与余朋乡、长校镇与邓家乡、邓家乡与田源乡、赖坊乡与田源乡、沙芜乡与赖坊乡、长校镇与灵地镇、邓家乡与灵地镇、赖坊乡与邓家乡、灵地镇与李家乡、邓家乡与李家乡、赖坊乡与李家乡等28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五、同意宁化县的翠江镇与城郊乡、翠江镇与城南乡、泉上镇与湖村镇、泉上镇与水茜乡、湖村镇与城郊乡、湖村镇与水茜乡、湖村镇与中沙乡、石壁镇与城郊乡、石壁镇与淮土乡、石壁镇与济村乡、石壁镇与方田乡、城郊乡与中沙乡、城郊乡与济村乡、城郊乡与方田乡、城郊乡与城南乡(1)、城郊乡与城南乡(2)、城郊乡与安乐乡、城郊乡与曹坊乡、安远乡与水茜乡、安远乡与河龙乡、水茜乡与河龙乡、水茜乡与中沙乡、河龙乡与中沙乡、中沙乡与济村乡、淮土乡与方田乡、方田乡与曹坊乡、方田乡与治平畲族乡、城南乡与安乐乡、安乐乡与曹坊乡、曹坊乡与治平畲族乡等30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六、同意建宁县的均口镇与伊家乡、均口镇与金溪乡、均口镇与溪口镇、伊家乡与黄埠乡、伊家乡与溪口镇、金溪乡与里心镇、客坊乡与黄埠乡、黄埠乡与里心镇、里心镇与溪口镇、溪口镇与金溪乡、溪口镇与黄坊乡、黄坊乡与金溪乡、溪源乡与黄坊乡、濉城镇与金溪乡、濉城镇与溪口镇等1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七、同意泰宁县的龙湖镇与朱口镇、朱口镇与上青乡、上青乡与新桥乡、朱口镇与杉城镇、上青乡与杉城镇、新桥乡与杉城镇、杉城镇与下渠乡、杉城镇与梅口乡、杉城镇与大田乡、下渠乡与梅口乡、梅口乡与大田乡、下渠乡与开善乡、下渠乡与大龙乡、开善乡与大龙乡、梅口乡与大龙乡等1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八、同意明溪县的雪峰镇与城关乡、城关乡与瀚仙镇、城关乡与胡坊镇、城关乡与盖洋镇、瀚仙镇与盖洋镇、瀚仙镇与胡坊镇、瀚仙镇与沙溪乡、瀚仙镇与夏阳乡、沙溪乡与胡坊镇、沙溪乡与夏阳乡、盖阳镇与夏坊乡、夏坊乡与枫溪乡等1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九、同意将乐县的古镛镇与黄潭镇、古镛镇与南口乡、水南镇与古镛镇、水南镇与高唐镇、高唐镇与古镛镇、高唐镇与漠源乡、光明乡与古镛镇、漠源乡与南口乡、漠源乡与古镛镇、南口乡与白莲镇、南口乡与水南镇、黄潭镇与南口乡、黄潭镇与光明乡、万全乡与黄潭镇、白莲镇与黄潭镇、万安镇与高唐镇、万安镇与古镛镇、万安镇与光明乡、安仁乡与万安镇、安仁乡与大源乡、大源乡与余坊乡、大源乡与光明乡、大源乡与万安镇、余坊乡与光明乡、余坊乡与黄潭镇等2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十、同意沙县的夏茂镇与高桥镇、夏茂镇与富口镇、富口镇与高桥镇、凤岗街道办事处与高桥镇、高桥镇与高砂镇、高桥镇与青州镇、富口镇与凤岗街道办事处、凤岗街道办事处与高砂镇、高砂镇与青州镇、凤岗街道办事处与虬江街道办事处、虬江街道办事处与高砂镇、高砂镇与南阳乡、高砂镇与郑湖乡、青州镇与郑湖乡、虬江街道办事处与大洛镇、虬江街道办事处与南霞乡、虬江街道办事处与南阳乡、南阳乡与郑湖乡、大洛镇与南霞乡、南霞乡与南阳乡、大洛镇与湖源乡等21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十一、同意尤溪县的城关镇与梅仙镇、城关镇与西城镇、城关镇与台溪乡、梅仙镇与西城镇、梅仙镇与西滨镇、梅仙镇与联合乡、联合乡与西滨镇、西滨镇与洋中镇、西滨镇与溪尾乡、西滨镇与尤溪口镇、洋中镇与汤川乡、洋中镇与溪尾乡、溪尾乡与梅仙镇、溪尾乡与城关镇、汤川乡与溪尾乡、汤川乡与中仙乡、中仙乡与台溪乡、中仙乡与坂面乡、台溪乡与溪尾乡、台溪乡与汤川乡、坂面乡与台溪乡、坂面乡与城关镇、新阳镇与坂面乡、新阳镇与管前镇、管前镇与八字桥乡、管前镇与西城镇、西城镇与坂面乡、西城镇与新阳镇等28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十二、同意大田县的桃源镇与太华镇、桃源镇与上京镇、上京镇与太华镇、上京镇与石牌镇、上京镇与武陵乡、武陵乡与石牌镇、武陵乡与谢洋乡、谢洋乡与石牌镇、谢洋乡与吴山乡、吴山乡与石牌镇、吴山乡与屏山乡、吴山乡与济阳乡、济阳乡与屏山乡、屏山乡与石牌镇、屏山乡与均溪镇、屏山乡与华兴乡、华兴乡与均溪镇、华兴乡与湖美乡、胡美乡与均溪镇、湖美乡与前坪乡、湖美乡与梅山乡、梅山乡与文江乡、梅山乡与前坪乡、前坪乡与均溪镇、前坪乡与太华镇、前坪乡与文江乡、文江乡与太华镇、文江乡与建设镇、文江乡与奇韬镇、奇韬镇与建设镇、奇韬镇与广平镇、广平镇与建设镇、建设镇与太华镇、太华镇与均溪镇、石牌镇与均溪镇、石牌镇与太华镇等36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请你市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毗邻乡(镇)恪守边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的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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