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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深卫人发〔2010〕115号
  • 【发布日期】2010-02-24
  • 【生效日期】2010-02-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0〕115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全国高值耗材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在采购周期内根据需要选择采购。为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新模式,并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预计年内将分批启动主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提供网上采购服务工作。

二、在我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未完成前,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84号)要求,选择采购临床所需医用耗材。候选品种目录相关信息在卫生部网站(网站首页选择“规划财务司”,在“最新消息”栏目下查询)。

三、由各医疗机构自主采购的医用耗材,应按照《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深卫发〔2006〕179号)的要求组织实施。

四、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的监督管理,不断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质量,保障使用者权益。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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