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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0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9-30
  • 【生效日期】2007-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50号

关于核准北京张坊联农磨盘柿产销合作社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房山磨盘柿、七里海河蟹、宣化牛奶葡萄、吉林长白山人参、延边大米、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吉林梅花鹿鹿茸、萧山萝卜干、太平猴魁茶、符离集烧鸡、黄山毛峰茶、寻乌蜜桔、日照绿茶、端砚、合水粉葛、余庆小叶苦丁茶、静宁苹果等17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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