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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浙江省
  •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49号
  • 【发布日期】2005-09-19
  • 【生效日期】2005-09-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浙江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的通知

(浙政发〔2005〕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

农业普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有利于深化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准确把握农业普查工作的各项要求
根据国发〔200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次农业普查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凡我省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农业普查要求,切实加强农业普查资料的管理。对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农业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于2005年10月底前组建相应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农业普查领导机构应在2006年3月底前组建完成。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农业普查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认真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农业普查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茅临生(副省长)
副组长:俞仲达(省政府副秘书长)
金汝斌(省统计局局长)
成 员:高海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童屏雄(省农办助理巡视员)
李卫宁(省发改委副主任)
马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朱志泉(省农业厅副厅长)
邢最荣(省林业厅副厅长)
沈继宁(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向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高剑明(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徐志祥(省工商局副局长)
万亚伟(省民政厅副厅长)
储雪青(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杰(省统计局副局长)
洪玉(省农调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王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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