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6〕46号
- 【发布日期】2006-09-18
- 【生效日期】2006-09-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实施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告
(琼府〔2006〕46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及《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业普查的目的:查清近10年来全省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依据。?
二、农业普查的对象为我省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
三、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四、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间:时期标准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点标准为2006年12月31日。?
五、在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清查摸底和普查填报登记期间,将由各级普查员按普查方案规定登门入户对农业普查对象逐一进行登记核实,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必要时,普查员可依法查阅普查对象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原始资料。?
普查员必须佩戴由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员证》。?
六、各级农业普查机构和普查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
七、农业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调查,是和平时期的一次社会总动员,也是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与执行落实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保此次农业普查工作按时、按质地完成。社会各界和广大普查对象对农业普查工作应予以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实申报登记。
八、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
(四)拒绝和阻挠依法进行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九、为提高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请社会各界对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中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监督。省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举报电话:65399009,传真:65352250。?
特此通告。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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