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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名单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市发[2008]10号
  • 【发布日期】2008-05-22
  • 【生效日期】2008-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首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名单的通知

(农市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首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

根据《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2月我部组织开展了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经过一年的创建,由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和我部组织专家组检查验收后,经社会公示,确定北京北方种业交易市场等30家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为首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现将名单公布(见附件)。定点农资市场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我部将组织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继续保留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各定点农资市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加强自身硬件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营业人员守法经营培训,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定期对消费者组织开展农资知识培训,提高农民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能力。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管理和指导,积极开展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监管工作;积极协助争取相关政策措施,扶持定点农资市场发展。

我部将会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检查,总结推广各定点农资市场的经验,组织开展交流和宣传推介等活动,充分发挥定点农资市场的辐射带动作用。共同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首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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