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103号
- 【发布日期】2009-06-09
- 【生效日期】2009-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
(榕政综〔2009〕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九日
福州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
(二○○九年五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州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后作出的又一重大战略部署,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必然选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推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在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二)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机制,在全市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外贸进出口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专利、有实施。加大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力度, 依靠知识产权制度做大优势行业、做强优势企业、做优主导产品,逐步使我市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按照《福州市扶持与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8〕63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国家、省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加大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成果、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化程度和水平。
(三)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和奖励体系,从体制、机制、资金等各方面为科研人员发明创造提供优质环境,使在榕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成为我市自主知识产权创造的旺盛源泉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密集区。积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面向福州企业建立基于市场机制的产学研战略联盟,通过联合攻关,开发一批关键性、前沿性的新技术、新成果,并实现知识产权化,使其成为提升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依托。
(四)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与产业化。推进实施《福州市专利保护与促进若干规定》,切实落实“一奖两酬”等激励创新的有关规定,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进一步向获得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倾斜,促进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行业构建专利池(群),建立专利技术联盟,努力培育我市企业、产业集群的核心竞争力。探索开展专利价值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利等质押融资业务,促进专利的转化与实施。
(五)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及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三种体系标准认证的企业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福州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榕委〔2003〕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鼓励商标国际注册,大力培育汽车制造、旅游、工艺品、民间文艺等产业品牌、地理标志和特色农产品证明(集体)商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和升级。
(六)发展版权产业。大力发展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动漫、文化创意、工艺品、工业设计等版权产业,扶持和培育一批版权优势企业,建立版权登记资助制度,鼓励版权创作,提升我市版权产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七)推进商业秘密和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建设工作。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持和培育具有福州优势的原创性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培育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
(八)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标准和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扶持和奖励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建设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为切入点,建设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示范区,推动福州成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产品的高产区和聚集地。
(九)建立知识产权考核指标体系。将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情况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认定与评价的重要条件和考核指标。在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技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涉及知识产权的,应明确提出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评审市科学技术奖等创新奖项应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拥有作为重要指标。
(十)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投融资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自主品牌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现知识产权市场价值;鼓励、支持金融和风险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实施和产业化的投入力度;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推广知识产权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促进对中小企业重点知识产权项目的产业化,形成政府财政资金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建立“三审合一”制度;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起诉条件、举证要求和立案程序,公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或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立案、审理、调解和执行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加强知识产权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存公证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专家顾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典型司法案件数据库等。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充实执法队伍力量和装备,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和交流,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能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深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与合作,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十三)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鼓励行业、产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组织,支持和引导其开展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增强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十四)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建立福州市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制度,对政府投资的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研究开发项目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人应当提供知识产权证书或者知识产权评价报告。处置国有资产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十五)加强展会、对外贸易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在各类会展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或派执法人员进驻,及时查处展会中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探索会展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模式,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提高现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开展企业赴外参展知识产权保护教育,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管理环节,建立健全进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运用国际规则防范和降低贸易风险的能力。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秩序,提高福州市出口商品的声誉。引导和鼓励福州市企业备案自主知识产权,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扩大出口,有效实施“品牌带动”外贸发展战略。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与服务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建设。整合全市各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构,有序、高效地推进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建立由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企业家、经济学者、法律人士等代表组成的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等。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充实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十九)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全市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依托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和福州知识产权网站,建设以“七国两组织”专利文献数据库为基础、以专业检索软件为平台的福州专利电子图书馆,为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建立行(企)业专题专利数据库,加快晶体材料与器件、汽车玻璃等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促进资源共享。
(二十)建立知识产权应对、援助和预警机制。开展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服务;开展重点和特色产业知识产权应急和预警工作,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等。
五、扶持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二十一)扶持和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等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扶持和培育一批与知识产权交易有关的评估咨询、交易经纪、投融资、公证、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健全知识产权交易链;倡导中小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约托管服务或知识产权服务外包,繁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
(二十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建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失信惩戒;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平台,满足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
六、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二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制定并实施《福州市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加大政府对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依托市人事局人事考试中心等单位,建立福州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在福州大学、市委党校、职业技术学院等高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懂技术、懂管理、懂外语、懂法律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等。
(二十四)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列入我市年度紧缺急需引进人才目录,充分发挥职称评定、留学人才和政府津贴评定等相关政策的作用,吸引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优化和改善知识产权人才的工作、生活和发展环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七、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文化环境
(二十五)建立知识产权宣传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建立政府主导、媒体支撑、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宣传体系。
(二十六)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开展全民知识产权文化素质教育,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充分利用“3.15”、“4.26”、普法宣传周等活动,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启蒙教育,创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将知识产权纳入青少年创新大赛的重要内容。
八、扩大知识产权国内外交流合作
(二十七)加强闽台和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开展知识产权项目、人才、服务的国际交流,参与重要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交流活动,建立良好的对话与合作关系,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对外宣传,促进科技、经贸往来。加强榕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在创立共同的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和品牌方面先行先试,加快榕台产业合作进程。
(二十八)设立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为台资企业设立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绿色通道,在国家专利技术(福建)展示交易中心内开辟台资企业专利技术和产品展示交易专栏,组织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等知识产权专业人员,为台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事务援助等服务。依托“中国(福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开展台资企业维权援助服务。将台资企业优先列入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九、保障措施
(二十九)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创新,适时做好商业秘密、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强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人才引进培养政策等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强化政策中的知识产权导向。进一步健全专利、商标等奖励制度,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范畴,凡涉及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发挥市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的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以及重大知识产权事项。提高知识产权工作透明度,每年发布《福州市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
(三十一)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经费投入。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逐年增长,切实保障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推动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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