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5〕75号
- 【发布日期】2005-09-30
- 【生效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制订的《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安监局)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结合全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广大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安全航行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稳定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坚决打击“三无”渡船和渡船超载、混载等重大违章活动,全面落实渡船安全航行生产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不断深化“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的各项措施,切实消除影响渡运安全的各种隐患,重点防止群死群伤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三、整治原则
此次专项整治和规范工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交通、安监、公安、农业、水利、宣传、旅游等相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互相配合,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四、整治对象、内容
(一)整治规范的对象包括渡口、渡船和其它船舶。
1、渡口是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及未经批准的非法渡口和习惯停靠点。
2、渡船是指所有从事客运的客渡船和运输汽车等货物的车渡船、货渡船。
3、其它船舶包括农用船舶、渔船和其他水上浮动设施。
(二)整治内容
1、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重点是落实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制度。
2、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
3、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4、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5、经过整顿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合格率达到90%以上。
6、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此项活动的领导,保障活动的深入开展,成立山西省渡口渡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整治领导组)。
组长:牛仁亮副省长
副组长:李福龙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志民省交通厅副厅长
唐晋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地方海事局。
办公室主任:李灵
联络员:张国民
电话:0351-4193577、4193568
传真:0351-4193567
六、时间安排
从现在起至2007年9月30日两年时间,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阶段(从现在至2005年12月31日)。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和规范的重大意义,扩大影响,造成声势。在此基础上,各市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规范措施。期间,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管理专项督查。其督查内容包括: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7号),省交通厅、国防科工办、农业厅、水利厅、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山西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晋交运〔2005〕206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2、运城市临猗县“9.23”事故后,针对辖区水上安全事故隐患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3、市、县、乡、村四级水上安全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水上安全责任书是否签订,水上安全工作是否纳入考核,市、县分管领导工作是否到位,有船舶乡(镇)人民政府是否配备船舶管理员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等;
4、各级政府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水上救助设施和器材,应急保障能力综合考评;
5、水上安全监管队伍现有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情况及发展建设目标;
6、查看关于低质量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专项治理以来取得的实质性成果;
7、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山西省低质量船舶附加检验计划》(晋海安字〔2005〕61号)的情况;
8、此次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以及近期工作安排。
督查工作由省整治领导组牵头组织,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督查。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通报全省。
第二阶段:治理整顿阶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按照《整改规范方案》和整改规范措施认真做好整改规范工作,要确保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所有渡口、渡船工作人员和船员等进行认真的检查、评估考核,针对出现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逐船、逐人、逐个渡口进行整改规范。在本阶段,各市应于每月初将前1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2007年1月1日至4月30日)。省整治领导组将按照本次整改工作的验收标准(随后下发)对各市第一、第二阶段的工作进行考核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统一在媒体上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根据第三阶段考核验收情况,各市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渡船集中研究,认真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渡口、渡船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渡船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要求。
各市在整改验收工作完成之后,应将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省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将进行总结表彰。
七、整治的重点措施
(一)认真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严格履行职责,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明确管理经费渠道,改善监管装备条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适任证上岗。
(三)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各地要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积极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可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渡船更新步伐。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抓紧研制、优选和推荐一批安全性能高、经济实用的船型,指导渡船改造。要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特别是加大对义渡、半义渡的资金投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撤渡建桥等切实措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的出行条件。
(四)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进行渡运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采取有力措施,该停运的坚决停运,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时段,要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重点查禁非渡船载客行为,严禁超载和冒险航行,确保渡运秩序良好。要加强对水库、公园等风景旅游区游船的安全管理,对旅客数量多、监管任务重的水域,海事管理机构要派驻现场监督力量,节假日客流高峰期间,加强巡查和巡航。
(五)尽快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渡口的实际情况,制订渡口、渡船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地方政府要督促风景旅游区管理单位制订游船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体系中,加强日常训练和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在出现险情时能够实施快速反应,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六)加大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力度。要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渡口、渡船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使他们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增强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守法经营意识,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保证船员适任,不违章操作,不冒险开航;增强广大乘客和群众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超载等违章渡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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