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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 【发布单位】深圳市
  • 【发布文号】深卫监督发〔2009〕71号
  • 【发布日期】2009-09-02
  • 【生效日期】2009-09-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深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深卫监督发〔2009〕71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及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粤卫通〔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各单位对抽查中不合格的抗(抑)菌制剂要依法查处。

附件: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抗(抑)菌制剂监督抽检结果的通告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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