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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福建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批、年检工作调查的函
  •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办〔2007〕216号
  • 【发布日期】2007-11-22
  • 【生效日期】2007-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福建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批、年检工作调查的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福建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批、年检工作调查的函

(莆政办〔2007〕216号)




城厢区人民政府:

中港台(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福建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许志兴等人来信来访要求依法撤销2004年4月28日商外资闽莆合资(1993)0141号批准证书和企合闽莆总字第000400号营业执照,纠正错误颁证行为,并恢复1993年1月8日商外资闽莆独资字(1993)0141号批准证书和1993年1月15日企独闽莆总字第000400号营业执照问题。对此,市委、市政府领导分别做出批示,为了认真核查问题,,成立了由市府办牵头,市公安局、外经局、法制办、信访局、城厢区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市公安局于2007年10月25日将城厢区外经局提供的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档案中2004年2月2日的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记录、2004年2月6日的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原件上“许志兴”和“张仲欧”签名与样本(张仲欧和许志兴书写的签名样本若干份)上“许志兴”和“张仲欧”签名送省公安厅进行文字检验。2007年10月30日,省公安厅作出鉴定结论(以公(闽)鉴(文检)字[2007]第030号)明确,1、送检的检材上“许志兴”签名笔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许志兴”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个人所写。2、送检的检材上“张仲欧”签名笔迹与所提供的样本上“张仲欧”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个所写。鉴于以上鉴定结果以及香港生死登记处提供的方龙公司副董事长张仲宣于1997年12月2日在香港去世的死亡证明,说明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莆田市恒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给城厢区外经局进行股权变更所需的《董事会决议》材料是虚假、伪造的。为帮助全面查清事实真相,妥善解决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问题,经研究,请你区政府责成有关方面就福建莆田方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批、来信来访不查实、年检工作等做出详实说明,并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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