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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8〕337号
  • 【发布日期】2008-06-17
  • 【生效日期】2008-06-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环境保护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辐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的通知

(环办函〔2008〕337号)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2008年5月,我部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辐射安全及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立即进行限期整改。现通知如下:

一、针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限期你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前落实下列整改措施:

1、将已过使用寿期的废旧放射源送贮具有资质的放射源收贮单位。

2、你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和辐射工作人员参加我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尽快向环保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在完成限期整改并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使用各类放射源。

四、若逾期不改正,我部将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五、我部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协同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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