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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和河南省冶金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5〕108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 【生效日期】2005-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和河南省冶金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和河南省冶金研究所环境影响评价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环办〔2005〕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北京大学,河南省冶金研究所: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北京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022号)和河南省冶金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509号)等两家单位给予限期整改的处罚。限期整改期间,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暂停使用,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后,两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报告报我局。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北京大学2005年编制的《自由小镇住宅小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宝山新村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北京市大兴区兴达中学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较差,存在选用标准、引用资料错误,以及对项目选址周边污染源及规划情况调查不全,建设项目情况或环境现状描述失实,未对清洁能源使用进行可靠性分析等问题。鉴于上述事实,责令北京大学进行三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6年1月16日止。

河南省冶金研究所2003年编制的《焦作东方金铅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电解铅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较差,未能抓住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对铅尘污染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报告书所提出的污染治理措施不明确,对该项目试生产期间造成的环境污染负有一定间接责任。鉴于上述事实,责令河南省冶金研究所进行十二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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