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5〕85号
- 【发布日期】2005-10-25
- 【生效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黔府办发〔2005〕8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拟定的《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 省质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召开的全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行以票控税,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切实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倡导社会诚信,规范经济秩序,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原则。
1?“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推广使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的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参与投标。
2?“政府推广、市场选择”。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必须由省统一组织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品牌进行选型招标,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面向纳税人销售其中标机型,由纳税人自行选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强行指定销售企业、销售代理商及产品。
3?“积极稳妥、分步覆盖”。针对不同地方、不同行业差异以及以往应用其他管理系统的情况,采取先行试点、分步覆盖的方式,逐步推行。
4?“依法规范、行政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标准,依据职责分工,依法规范推广及应用工作。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对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销售代理商及用户在生产、销售、使用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纳税申报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推广应用的范围
(一)凡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根据我省实际,分年逐步在不同纳税人中推广应用。
(二)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三)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暂缓推行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三、推广应用的主要环节及方法
(一)选型招标。
1?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为确保选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省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小组,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解决招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机器的功能、性能、质量、价格及其售后服务等要素,其中保修年限和维护费用的收取标准及方式应当作统一要求,但不得提出违反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招标标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范本》编制。
3?通过信息产业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资质审查并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为准)均可参加投标,中标后方能进入市场销售。招标结果在全省公告,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选型招标一次进行,招标生产企业7家。
(二)销售与购置。
1?产品的销售方式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可以自销,也可以代理销售。需要代理商的,销售代理商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同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用户有权在所有中标企业生产的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
2?跨区域经营的用户需要集中购置的,可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集中购置证明,送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用户比较集中的专业市场,可根据税控收款机的需求量,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购置、集中使用、费用分摊。
4?所有中标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介绍以及如何使用机器的免费培训,以便用户了解、选择产品。
(三)售后服务。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负责向用户提供机器的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共同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使用管理。
1?注册登记。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机具后,应当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新开业的用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
2?税控初始化。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研制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对用户使用的税控收款机进行税控初始化,设定税收管理、发票管理以及机器管理的有关信息和程序。地方税务局的税控装置管理系统和征管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软件及发票查询系统由省地税局统一开发。
3?发票管理。税控收款机开具的税控发票是一种新式的机打发票。税控发票的设计、印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规定执行。
4?在用收款机的改造。在用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税控收款机(含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检验符合改造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应当淘汰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具。
5?用户使用。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
四、推广应用的步骤
根据我省实际,国税系统力争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符合条件的用户在3年左右,其他各县(市、区)在5年左右基本普及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进度由各市(州、地)自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税系统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推广应用范围及步骤进行推广。在推广工作中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方法,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做到积极稳妥。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5年12月底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联合拟定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转执行。由省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选型招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企业名单、产品型号等。同时,完成首批税控发票的印制,并做好推广前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试点阶段(2006年1月―2006年5月底):国税系统选择安顺市作为试点;地税系统选择遵义市作为试点。试点工作的重点,一是确定推广应用范围,选择供货商及机型、维修服务,明确推行方式等;二是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以及应用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等,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面推行创造条件。
(三)推广阶段(2006年6月开始):完成试点且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即进入全面推广阶段。
(四)相关行业具体推行时间:
1?商业零售业:已办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月营业额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从推广开始就要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
(1)月营业额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2006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月营业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纳税人2007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月营业额在10000元以下的纳税人2008年开始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交通运输业: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单位和客运车站2006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2)内河航运及其他实行单车核算的运输业纳税人2007年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3)城市客运出租业纳税人2008年购置使用税控计价器。
4?其他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的推行时间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另行制定。
五、优惠政策
为鼓励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制度,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推进依法治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大,带有强制性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加强对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成立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推广应用办公室,负责各自的推广应用工作。
(二)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在推广应用工作中,税务、财政、信息产业、质检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1?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本级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推广使用工作由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尤其是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要准确划清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认定主营业务,避免职责交叉。
2?省财政厅对招标工作进行政策、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和落实奖励资金,支持税务部门“有奖发票”制度的贯彻实施;同时,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发票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各级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已经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加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特别对产品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等工作加强行业监管,研究建立后续监管服务体系。
4?各级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和保证税控收款机企业售后技术服务优良,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环境。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国家利益,也涉及纳税人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新闻单位应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特别是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1?在选型招标过程中,邀请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和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严禁暗箱操作,确保招标信息公开,招投标行为规范、程序严格,评标方法明确。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查违规行为,保证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提供保障。
2?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不得采取任何手段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
3?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均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对不按合同规定做好销售、售后服务的厂商,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有权提交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在我省的销售资格。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对推行行业、用户标准、方法步骤等制定本系统的实施细则。
附件: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正福(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唐德智(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毓文(省国税局局长)
刘汉樵(省地税局局长)
成 员:赵福增(省国税局总经济师)
黄武夷(省地税局副局长)
季 可(省财政厅副厅长)
曹国民(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刘光树(省质监局巡视员)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分别设立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办公室,负责各自的推广应用工作。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结束后,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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