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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甘肃省
  • 【发布文号】甘政发[2009]44号
  • 【发布日期】2009-05-14
  • 【生效日期】2009-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甘肃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09]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产业集聚、对外开放、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现就加快全省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工业集中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抓三支撑”总体工作思路和“工业强省”战略,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创新发展思路,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把全省开发区建设成为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重要载体、发展循环经济的示范区、扩大对外开放的窗口和推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创新发展的原则。创新发展理念,革新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开发区发展的体制机制,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开发区跨越式发展。

2.科学规划、质量与速度并重的原则。按照全省生产力布局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适度超前规划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实现质量、速度、结构和效益协调统一。

3.集聚集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区产业集聚功能,推进用地集约、产业集聚,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理念,建设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的开发区。

4.分类指导、共同发展的原则。统筹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和不同区域开发区的发展,针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不同特征,采取灵活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进开发区分工协作、以强带弱、资源共享、联动发展。

(三)功能定位。国家级开发区要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功能,培育产业集群,转变为综合性开发区,成为全省开发区加快发展的领头羊。依托老工业基地或资源型城市的省级开发区,要逐步向专业性开发区转变,成为当地大型骨干企业发展升级和中小企业协作配套的主要空间载体。其它省级开发区要突出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工业集中区要突出当地产业特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四)发展目标。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年增长幅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5―10个百分点,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到2015年,建成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开发区8个。其中1000亿元以上的1个,500亿元以上的3个,300亿元以上的2个。

二、健全完善管理体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改委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筹规划、指导全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开发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开发区建设。

(六)落实管理权限。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规范的原则,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明确管理职能。国家级及省级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当地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省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应赋予行政管理和审批权限。各开发区应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权限,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商、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应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落到实处。

(七)实行属地化管理。开发区所在市州政府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负责开发区建设、发展、运营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地区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编制建设规划,并对规划进行审核。

2.制订本地扶持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3.建立健全开发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

4.加大政府投入,引导各类资金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开发区的产业聚集能力。

5.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

(八)明确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州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建设规划。

2.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4.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5.负责开发区内规划、财政、建设、科技、劳动、安全、人事、环保、统计等工作。

6.负责开发区内企业设立、入驻、审核等工作,协调、管理和服务开发区内企事业单位,指导开发区内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7.定期向市州政府及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8.承担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事宜。

三、规范开发区的设立及扩区审批

(九)开发区的设立和审批。开发区设立实行两级审批制度。申请设立国家级开发区,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申请设立省级开发区,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工业集中区由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十)开发区的扩区和升级。国家级开发区的扩区和迁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迁址,由所在市州政府向省开发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省级开发区的升级由所在市州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查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四、科学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

(十一)规划编制的主体。省开发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编制本地区的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

(十二)规划编制的依据和要求。编制开发区规划要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综合考虑区域发展现状、资源禀赋条件、产业基础和特色,体现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已有的开发区要修编建设规划,拟新建或扩区的开发区要编制建设规划。没有开发区的县市区,原则上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当地实际,设立1个工业集中区,为工业发展留有空间。一个开发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主导产业,主导产业的产值应占开发区总产值的70%以上。编制开发区规划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确保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十三)规划的审查和审批。各市州开发区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州政府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经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开发区建设规划(含规划修编)和工业集中区规划,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开发区领导小组审批。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强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 参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开发区建设的多元化融资机制。要科学预测发展速度,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发展的思路,高标准、严要求、适度超前建设区内基础设施。

(十五)规范和集约利用土地。开发区用地要纳入所在市州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单列,占用农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土地用途。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已在开发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引导其将土地调整到开发区内进行建设。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企业要向开发区集中。研究制定开发区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容积率和绿化率等标准,努力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开发区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要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积极研究制定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政策措施,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十六)加强开发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倡导发展生态开发区,鼓励按循环经济模式规划、建设和改造开发区。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内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的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开发区的建设规划要对排污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提出对策措施。对已存在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应设立专区,集中管理,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严禁在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建设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区域内设立开发区。限制在人口密集区的上风向设立以冶金、化工、建材等为主的开发区。

六、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七)财政扶持政策。省政府设立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等重点项目资金。各市州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发展,并将开发区新增税收留成部分重点用于开发区建设。

(十八)用地政策。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支持,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土地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农支出外,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安排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开发区内工业项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区所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用地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十九)产业转移政策。支持通过多种途径有序推进省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对因产业结构调整以及“退二进三”(指城区的二产企业向郊区转移,利用城区资源发展第三产业)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并按规定处置,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发展和开发区建设。

(二十)科技创新政策。鼓励开发区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器建设,加强与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科研院所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的,积极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一)融资措施。建立开发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积极支持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国家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策的优惠贷款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发展。优先推荐开发区内的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支持外汇管理部门改进对进出口企业的结售汇账户、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外汇管理方式。

(二十二)创新人才管理制度。各级开发区管理部门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选拔选聘优秀干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职务、工资与绩效挂钩。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对以上创业人员,经管委会审查,不受单位性质、人员编制和进城指标的限制,由公安部门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在应聘、入学、入伍、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对待。

(二十三)完善服务体系。鼓励国内外和省内外大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职业培训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运营中心、信息网络中心等公共机构,努力搭建服务平台。积极引进和发展专利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产权交易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中介机构,完善开发区服务体系。

(二十四)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经济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开发区投资环境考核办法,建立以开发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节能减排、财政收入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体系。省上每年对开发区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开发区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缓慢的开发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通过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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