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福建省“东海平潭碗礁I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发掘工作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244号
  • 【发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福建省“东海平潭碗礁I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发掘工作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福建省“东海平潭碗礁I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发掘工作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244号)




中国国家博物馆:
你馆《关于开展福建省“东海平潭碗礁I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发掘的请示》(国博水〔2008〕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馆水下考古研究中心与福建博物院、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队合作,开展“东海平潭碗礁I号”沉船遗址第二阶段发掘工作。请你馆加强管理,协调人员和时间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和文物安全。
二、请你馆尽快与福建博物院、福州市文物考古工作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明确考古工作计划、经费安排及文物保存等有关事宜,经福建省文物局批准后报我局备案。
三、请依法取得此次水下工作区域的海域使用权或临时海域使用权,并在水下考古工作过程中注意海洋环境保护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考古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四、工作结束后,请你馆及时总结工作成果,整理出版考古报告,为进一步保护沿海水下文物提供科学依据。
五、请福建省文物局加强指导,协调地方公安、边防、武警和交通等部门,保证考古发掘工作顺利进行;并做好此次发掘工作相关宣传报道的管理工作。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