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口计生委
- 【发布文号】闽人口发〔2007〕76号
- 【发布日期】2007-06-13
- 【生效日期】2007-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
(闽人口发〔2007〕76号)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
(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
(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第三条 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
第四条 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人口。
第五条 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该居民委员会已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满五年后不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六条 因购房、就业、升学、婚姻、抚养等原因,户口登记地址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居民委员会,自变更之日起不再视为农村人口。但户口登记地址变更前已依法怀孕的可以生育。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过去本省有关“农转非”、成建制转制等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不再执行。原来执行城市(城镇)人口生育政策的村民委员会,继续执行。本规定实施之前发生的生育行为,已按原有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未处理的,按有利于维护公民生育权利的原则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