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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134号
  • 【发布日期】2007-12-18
  • 【生效日期】2007-1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07〕13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实现我省“十一五”城镇垃圾处理无害化目标,根据省规划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城镇垃圾处理控制性规划》的要求,省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见附件)。该《计划》已经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现就实施工作中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实施《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计划》,加快“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我省“十一五”城镇垃圾处理无害化目标,是贯彻省委五次党代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有关工作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是检验各级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指标。对保持和发挥海南环境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和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生态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省发展的大局出发,增强实施《计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合力推进《计划》的实施

《计划》确定的10个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十二个市、县和省直多个职能部门,涉及到立项、资金筹措、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与运营、政策保障、区域统筹等方面的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合力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项目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各市、县环卫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与运营主体。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列入政府责任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省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职责为: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计划》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全省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安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按《计划》确定的建设专项资金,落实省级专项建设资金。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经费困难的市、县,尽快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到位。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按《计划》积极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场土地的征用、选址及环境影响评价,协调解决土地选址和征用中出现的矛盾,提出垃圾处理场用地方面的扶持政策。

省建设厅: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指导和运营管理监督,制定垃圾处理运营管理办法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指导监管试点项目建设,总结建设与运营经验教训。

三亚、儋州、五指山、文昌、白沙等垃圾处理建设项目,是近期建设的重点项目,对实现我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的处理目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必须按期开工建设,并确保在“十一五”期间发挥作用。

对于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的部门和市、县,省政府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以政府投资为主导,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确保《计划》建设资金的足额到位

从2007年起到“十一五”末,省级财政预算内将每年安排八千万元用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省财政投资占项目“十一五”建设总投资70%以上(海口市、三亚市由市财政投资为主);有关市、县按规定比例落实本级财政建设资金(见附件);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扶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对我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支持,确保每年落实2000万元国债资金。

加快制定和完善城镇垃圾处理产业发展政策,积极探索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多元化,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的多渠道投入,推进我省垃圾处理实现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目标。

四、严格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确保工程优质高效

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实行招投标。项目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同时,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对项目各方因主体责任失误,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严格垃圾处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预防腐败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设立专项帐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单位必须依法办事,加强自身监督,按规定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努力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办成民心工程、优质工程、廉洁工程。

六、建立政府财政与社会收费相结合的保障机制,适应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

为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各市、县必须建立和完善以政府财政与社会收费相结合的垃圾处理运营资金保障机制,将垃圾处理运营费列入地方财政公共支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积极探索科学简易的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降低征收成本,解决收费难和收费率低的问题。

七、以卫生填埋为主要方式,合理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处理技术

在经济状况相对落后、管理水平较低,且具备建设卫生填埋场适宜条件的地方,应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在经济条件和垃圾热值条件较好、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地方,可适时发展焚烧处理技术;条件适宜的可发展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技术处理垃圾,逐步提高垃圾处理的资源化水平;积极探索乡镇(农场)垃圾处理,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无控制堆放。

八、统筹建设与运营,全面提高垃圾处理建设管理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搞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同时,还要统筹保洁、收集、运输等设施的配套建设;在抓好硬件配套建设的同时,还要统筹相关软件的配套建设。要加快运营作业环境、投资建设环境、运营监管环境、产业发展环境等的建设,加快体制机制的建立与创新,实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良性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城市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和《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意见》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九、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已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建设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市、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建设厅。各相关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县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市、县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下月的工作计划上报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以简报形式报告省委、省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三年实施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并于12月25日前报送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结合市、县实际制定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三年实施方案、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计划。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王淑香;电话:65372305、13158986114;传真:65356592。

附件:海南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计划(略)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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